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生活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也有一部分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希望用人单位将该笔费用折现直接给付。那么,若劳动者事后反悔,用人单位是否该为其缴纳社保,未缴纳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导入:
李某于2015年3月28日入职鹏基公司,工作岗位是保安,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2019年5月16日并于当天离职,李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是4915.75元。
李某主张鹏基公司为为其缴纳社保,其要求鹏基公司补缴社保,鹏基公司不同意,于是其于2019年4月16日被迫离职,故以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鹏基公司辩称李某入职的时候自愿放弃购买保险,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理由是其已经购买了农村的新型保险,她想有多一点的收入,现在又以不购买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鹏基公司应否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主张鹏基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而被迫离职,鹏基公司对此提交李某本人书写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申请书予以反驳,李某确认该申请书是其本人书写、签名,但主张该申请书无效,。虽然李某在入职时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李某提交的其与鹏基公司杨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看出,李某2019年于4月11日、4月12日、4月15日均有与鹏基公司沟通补缴社保的问题,而鹏基公司对于李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是明确予以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虽然鹏基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李某约定不缴纳社保,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此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故李某有权根据上述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鹏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是无效的,但是劳动者并不当然能够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社会保险承诺,并领取了相应以社保费用折算的补贴,则用人单位可以不予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第二,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社保承诺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补缴社保,否则劳动者可以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承诺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
郑淑琼
2024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