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这之中引发较多争议,其中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是普遍存在,根据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例可以明确为维持家庭主要收入而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案例导入:
陈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年利率20%。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贷款本金1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现张某依据合同约定向陈某出借款项,陈某在借款后,仅偿还部分款项。
陈某与于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所经营的公司收入主要用于夫妻生活,借款发生时,于某为全职太太在家没有收入来源。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张某多次以短信形式向于某催款,于某曾以个人账户偿还张某部分款项。由于借款尚未还清,故张某向法院起诉陈某张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法院观点:
陈某于2012年12月12日向张某借款74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20%,违约金为逾期还款金额的10%,陈某已偿还粘钩36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予以认定。庭审中对于利息、违约金的结算方式双方均已达成一致一件,对于律师费的主张也已明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履行,对于张某主张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支持。
对于于某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某与张某之间的短信能够认定,于某对陈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事实知情,且于某曾用银行账户向张某还款。案涉借款用于车某公司经营,且借款期间家庭没有其他收入,故认定张某的经营所得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司法实践的审理难点主要在于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是借款用途,二是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三是夫妻收入来源及收入情况。上述案例中陈某虽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经营,但结合于某的收入情况可以认定该经营收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故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郑淑琼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