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缔结婚姻时,经常会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约定“如男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有不轨行为的,赔偿对方XX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等。若此类情形真实发生,在法庭上该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据此索取对方财产?
案情简介:
李某与陈某于201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李某入赘陈某家,双方及家长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李某入赘陈某家订婚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悔婚,都各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整。注:男女双方要遵守道德、互相尊重,如男方婚后有不洁、不轨损害家庭和谐等行为,责任自负,女方即有权将其逐出家门,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如女方有以上行为加倍补偿男方损失。”该协议签订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于2019年4月22日起诉与陈某离婚。2019年5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陕0124民初150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离婚。李某以离婚案件中未处理悔婚应赔偿李某损失20万元一事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本案案由立案时为合同纠纷,李某与陈某签订的《李某入赘陈某家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的目的建立的婚约,案由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较为适宜。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是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是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李某以此要求陈某承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签订的《李某入赘陈某家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而建立的婚约。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系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李某依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主张陈某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所引起的债务,不是法定之债,只能依靠当事人的道德而自愿履行。婚姻本是两个陌生人携手共度人生,难免磕磕碰碰,不能按照契约模式经营婚姻,否则势必取得反效。夫妻双方以协议约束对方,表现了对婚姻的不自信和对对方的不信任,但不能理解为任何一方可以以协议为凭证向另一方索要巨额钱财,我国法律也明确禁止借婚姻敛财。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若想在确保自身财产权益,建议在制定婚内财产协议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郑淑琼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