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社会风气开放,男女关系混乱的情形也屡见不鲜,但无论如何在交往过程中还是不应逾越道德与法律的底线,不应为满足自身私欲而欺骗他人感情。本案中,已婚男性塑造单身人设与单身女性恋爱,使得女方在不知情下成为“第三者”,从道德情感来说是违背公序良俗,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则是侵害他人人格尊严,使两名女性的感情遭受践踏,男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导入:
李先生为已婚人士,其于2020年与黄女士相识,随后隐瞒已婚事实与黄女士建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李先生为证明自己未婚,甚至出具未婚征信报告以蒙骗黄女士。2022年2月某日,黄女士拨通李先生电话却为一名女性接通,李先生谎称为其表姐。随后,该女士又拨通黄女士电话告知其为李先生妻子,黄女士才发现李先生已婚事实,并断绝与其恋爱关系。
其后,黄女士在李先生居住小区张贴海报,谴责李先生的行为,李先生发现后报警。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约定李先生向黄女士赔付5万元,收到款项后,双方不再干涉对方生活等。但由于李先生未向黄女士支付赔偿款项,黄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其因欺骗行为对黄女士造成的人格权益损害赔偿费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观点:
本案系人格权纠纷。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李先生刻意隐瞒自己已婚这一重要事实与黄女士交往,并在黄女士对其单身身份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仍然编造谎言、伪造显示其未婚的征信报告欺瞒黄女士,致使黄女士身心受损。后续黄女士在实际知晓李先生已婚身份后,随即停止与李先生继续交往。李先生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逾越社会道德底线,其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对其妻子造成伤害的同时,亦侵犯了黄女士的一般人格权,李先生依法应当对黄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双方交往时间、李先生过错程度、黄女士受损害情况、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情况,双方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载明的5万元赔偿款并无不妥,法院对于黄女士要求李先生向其支付5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部分,李先生向黄女士支付的5万元赔偿款已足以弥补黄女士损失,法院对于黄女士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李先生向黄女士支付5万元赔偿款,并驳回黄女士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男女建立交往关系的过程中,应坦诚相待,如实告知自身情感状态、家庭情况,而不应隐瞒事实欺骗他人直至他人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男方的行为既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伤害了配偶情感,又侵犯了交往女性的人格权,使对方身心受损,有悖家庭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其需对女方承担侵权责任。
郑淑琼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