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备受关注。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家庭,而非个人,当承包农户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案例导入: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四子,分别为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小五系王某与他人所生之子,但自小跟随王某及张某共同生活长大。另王其他四个子女已成家立户。
2017年,王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承包地块总数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分别为王某、张某、王小五。
2022年王某去世,张某及其四个子女将王小五诉至法院,主张由张某继承王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剩下的50%由张某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平均继承。
法院观点:
王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王某个人,还包括张某和王小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王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不是王某承包户成员,其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王某去世后,案涉土地应由承包户其他成员张某和王小五继续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家庭,而非个人。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经营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户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农业生产。另《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一旦家庭成员死亡,其他成员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不产生继承问题。
郑淑琼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