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具有以上五种行为的,将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那么如果继承人因过错间接导致被继承人死亡,其是否还享有继承权呢?
案例导入:
杨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杨红系二人之女,杨红与王强系夫妻关系,王小小系二人之女。杨红与王强夫妻感情不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强多次对杨红实施家庭暴力,更是长期存在婚外情。
2017年8月某晚,王强醉酒回家因琐事与杨红发生纠纷,杨红躲进卧室,王某持刀砍破卧室房门,但未将门打开,期间杨红爬上卧室空调外机坠楼身亡。经调查杨红的死亡与王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徐某于杨红死亡后不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位于某村的宅基地(简称被拆院落)登记使用权人为杨红,2017年11月王小小于乡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书,被拆迁院落安置两套房屋及相应补偿款。后王强起诉认为院内房屋系其与杨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对拆迁权益进行分割。
经法院核实,案涉被拆迁院落及院内房屋系杨某全款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杨红名下,该院一直由杨某占有使用。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院落及院内房屋是否系杨某对杨红的赠与,以及王强因过错间接导致杨红死亡,是否丧失继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涉被拆院落购买的时间虽然处于王强和杨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拆院落系由杨红父母出资购买,且被拆院落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杨红名下,应视为杨红父母对杨红一人的赠予,属于杨红个人财产。
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王强持刀入室对杨红进行威胁恐吓的施暴行为与杨红的死亡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另因杨红的死亡与王强的家庭暴力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强虐待杨红情节严重,王强丧失对杨红遗产的继承权,王强亦不能依据继承法律关系主张被拆迁院落的相关权益。
上述案例中杨红的死亡与王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亦不存在遗弃、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结合王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杨红家庭暴力,法院从“虐待”的角度入手,本案对于王某长期家庭暴力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无法通过认定家庭暴力进而认定存在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何况丧失继承权还需达到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程度。综合考虑杨红系在与王强的冲突中死亡,且王强的行为已间接导致杨红因恐惧不慎坠楼,故可以认定王强对杨红构成虐待。民法典虽然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规定了典型情形,但实践情形往往较为复杂,因此通常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及合理的法律逻辑来综合认定。
郑淑琼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