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遗赠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涉及到财产的无偿转让。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受赠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养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于其死后部分或者全部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由于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均负有义务,往往容易产生争议,本文就以下案例讨论在双方签订遗赠协议多年后,因征地补偿问题发生争议,能否主张协议无效的问题。
案例导入:
原告李某1、张某生育四个女儿,均已出嫁。由于原告无男孩,2003年经人介绍,原告李某1、张某与被告李某2认识,后经常来往。2O03年5月,被告李某2、杨某到原告李某1、张某家里生活。2003年5月15日原告李某1、张某与被告李某2、杨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上载明:李某2、杨某将户口迁入原告家,照顾此后李某1 、张某生活及负责农活,并为其养老送终。在二人履行义务后,李某1、张某的全部家产及房产由李某2、杨某继承,李某1 的四个女儿不得继承。同日经公证处作出公证书。
后随着县里经济发展,该村部分土地被纳入征地范围,原、被告就征地补偿款等曾发生矛盾,后经他人从中说合,李某2从土地补偿款中支付给李某15万元。现李某1 、张某主张李某2、杨某未履行扶养义务,违反双方约定,遗赠抚养协议解除条件生效,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能否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人签订协议的目的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达到老有所养。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双方和睦相处多年,李某2、杨某按照协议要求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虽然双方因征地补偿款等发生纠纷,但不能据此就简单认定李某2、杨某违反协议约定未尽扶养义务,进而认定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双方本无亲属关系,能走到一起共同生活是一种缘分,能共同生活多年说明双方关系曾经很融洽,因此,双方都要珍惜这种来之不易的缘分。且李某2、杨某在本院再审期间明确表示,今后要继续对李某1、张某两位老人尽扶养义务,照顾好两位老人的生活。基于以上理由,遗赠扶养协议目前不宜解除。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要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尤其是作为晚辈的李某2、杨某更要严格遵守双方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把李某1、张某两位老人的生活照顾好。若今后李某2、杨某对李某1、张某两位老人不尽扶养义务,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丧失,李某1、张某两位老人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
上述案例关于遗赠扶养协议能否解除的关键在于扶养人是否履行生养死葬的协议义务。在协议成立生效的情况下,扶养人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便享有协议中约定的受遗赠的权利,因为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遗赠人的晚年生活,若扶养人没有履行义务,则遗赠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当然这一解除权并非随心所欲。上述案例中被告提供了其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明例如原告住院治疗的相关治疗票据及生活电费票据等以此证明确已履行照顾义务,故原告无权主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另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故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原告的主张难以成立。
郑淑琼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