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往往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借条,导致纠纷产生。如果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转账凭证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法院通常不会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在被告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案例导入:
林某川与刘某芳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5日,两人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林某川曾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借据》1份,载明:本人林某川,因经营需要,兹向出借人林某能借款并收到现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小写¥3500000元),月利息3分,利息计算至还清所有借款为止。保证人泉州富某特石业有限公司(简称富某特公司)(盖章)自愿为借款人的债务偿还提供保证担保,承担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
林某起诉林某川与刘某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川向其借款未还,经多次催讨仍未归还,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林某川、刘某芳应偿还林某能借款35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刘某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替身本案。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借贷双方对案涉借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林某、张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关于林某能并未向林某川支付讼争借款,原审证人张某某系受李某某指使作虚假证言的内容,并结合林某的答辩意见内容,足以证明林某并未根据案涉借据的约定向林某川支付讼争借款,原审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关于林某能以现金形式向林某川支付350万元借款的证言与事实不符,故原审认定林某川收到讼争借款350万元并判决林某川、刘某芳共同予以偿还不当,应予纠正。据此,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林某能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5条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上述案例及法条规定,借款人对于借款事实存在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的等来简单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司法实践中通常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郑淑琼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