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等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来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而法定继承公证则是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定继承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后,出具公证书来确认继承人的资格以及遗产的分配情况。但法定继承公证若遗漏法定继承人,结果会如何?
案例导入:
被继承人刘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生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五名子女。王某去世时间早于刘某。刘某于2007年去世后遗产为案涉房屋。
2009年5月,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在天津市某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办理公证时,四人均表述刘某与王某共有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四个子女,没有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本公证涉及的刘某与王某遗产的人。刘某甲、刘某戊书面表示将其享有的份额交由刘某丙、刘某丁继承。后刘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折价补偿刘某乙对于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
法院观点: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和刘某戊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009年5月22日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四人办理公证时,遗漏法定继承人刘某乙,当时刘某甲和刘某戊做出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该公证书应为部分无效,但刘某甲和刘某戊放弃继承的声明是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刘某甲和刘某戊明确表述放弃的遗产份额由刘某丙和刘某丁继承,该声明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故刘某甲和刘某戊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刘某丙和刘某丁继承。
综上,刘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共同继承案涉房屋,且每人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同时根据刘某甲、刘某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本应享有的份额交由刘某丙、刘某丁享有,故刘某丙、刘某丁应当将案涉房屋五分之一的财产份额折价11万元,向刘某乙给付。
上述案例明确了法定继承公证若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通常被遗漏继承人可以通过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也提醒了当事人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必须确保所有法定继承人参与,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郑淑琼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