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旦出现婚外性行为往往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情感与法律纠葛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原配一方出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目的与婚外一方签订协议并给付金钱而到了离婚时,原配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这笔钱。
案例导入:
王某与邹某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9年邹某与陈某相识后发生婚外性行为。后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邹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陈某共计转账174660元。2022年5月,王某知晓其丈夫邹某与陈某之间的关系后,通过沟通使邹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王某为了家庭也选择原谅邹某,并共同协商处理后续问题,后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6月6日王某亲笔手写《赔偿协议》交由邹某与陈某签名捺印后,原件存于王某处。《赔偿协议》载明的主要内容为,邹某与陈某和平分手,女方2022年5月28日在医院人流产生的医疗等费用4000元由男方支付,并补偿女方营养费、误工费60000元。男方之前微信转账给女方的170000余元不予追回。同日,邹某按照协议约定向陈某微信转账60000元。
2023年6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132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王某与邹某自愿离婚。
王某起诉要求判令邹某向陈某赠与财物行为无效,并主张陈某返还收取的款项共计241814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邹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邹某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向陈某微信转账174660元,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权处分,需经配偶追认后才能生效。本案中,王某亲笔手写的《赔偿协议》交由邹某与陈某签名捺印后,现作为王某证据提交法庭。由此可见,《赔偿协议》是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中对男方之前微信转账给女方的170000余元不予追回的表述应视为王某对其丈夫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追认。协议中关于补偿女方营养费、误工费60000元的表述系王某与丈夫邹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
二审法院:本案中,王某与邹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基于其与邹某的婚姻关系享有配偶权。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陈某发生婚外性行为,两人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王某的配偶权。王某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目的,书立案涉协议,并交由邹某与陈某签字。若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则无异于鼓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获益,有违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功能,亦有悖于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因此,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被上诉人陈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返。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已收取的234660元,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认定婚外性行为本身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基于此签订的协议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因而被认定为无效。
郑淑琼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