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征地拆迁在一些地区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女子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当原村民小组获得征地补偿款时,其能否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呢?本文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列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案例导入:
刘某与高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后高某将户口迁至刘某所在村民小组。2011年,刘某和高某离婚,但高某尚未将户口迁出。原户口上系刘某、高某及刘某父亲、高某儿子。2013年刘某父亲去世,2023年刘某去世。
刘某去世前与村委会就宅基地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去世后7日,补偿款打入刘某账户。现高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上述地补偿款。
法院观点:
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该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高某虽已与刘某甲离婚,但根据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簿等材料,可以确认涉案宅基地使用人登记为刘某,原户内成员包括刘某、刘某父亲、高某、高某儿子四人,且高某原所在村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高某已不在原村集体生活和享有权利,故高某作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仍然有效,其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应当获得宅基地补偿款。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女性并不因婚姻状态-无论是未婚、已婚、离婚还是丧偶,都不能剥夺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妇女离婚后亦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原承包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故在征地补偿方案形成之时,离婚后妇女户籍未变且未迁出原户口时,实践中一般认定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权益。
郑淑琼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