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小姐与朱先生本系夫妻,因二人看中了群租房生意这一商机,便开始经营群租房生意。在群租房生意中尝到了甜头后的二人,想着扩大经营规模,由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施限售政策,二人为了购房在没有对财产、债权债务没有做出任何分割或是明确的情况下,选择“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房产政策。林小姐未曾想,假离婚”竟然变成了“真离婚”。朱先生一纸诉状将林小姐状告至法院,称先后多次向林小姐出借款项36万元,同时提供了银行流水记录予以证明,要求林小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代理经过:
林小姐在收到诉状后的第一时间便找到吴文婷律师代理该案。据林小姐陈述,二人虽然登记离婚,但是经济上仍旧频繁往来。朱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中的款项并非是借款,而是朱先生利用林小姐信用卡套现后的对林小姐信用卡的还款及对方承诺为林小姐支付的手术费用的兑现。在弄清案涉事实后,吴文婷律师当即对代理思路及证据准备与林小姐进行沟通。
代理方案:
本案实质上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案涉的款项是否为借款,结合林小姐提供的相应证据,吴文婷律师认为,代理方案为从证据所印证的款项构成着手,多角度印证款项并非借款。具体代理方案如下:
一、案涉款项中存在多处不符合日常借贷关系的特征,款项非借款。
案涉款项中存在多笔朱先生利用林小姐信用卡套现后对相应卡债进行偿还所汇付的款项,对方提供的转款数目绝大多数能都和林小姐的信用卡账单数据一一对应;且存在大笔金额转账后当日便退回对方账户的情形,属常规性的过账;案涉多笔转账的时间、金额、次数毫无规律可循,不符合借贷特征。
二、双方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均保持频繁的经济往来。朱先生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并非二人经济往来的全貌,且林小姐也多次向朱先生转账,有银行流水、支付宝转款凭证等证据能够印证。
三、对方承诺为林小姐支付手术费用,案涉款项为对方支付手术费用的兑现。结合相关微信记录、录音等电子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承诺支付手术费用的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借款,且不符合正常借贷的交易习惯,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判决驳回朱先生的全部诉请。
吴文婷律师友情提示:
假离婚不靠谱,应三思后行!“假离婚”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一旦双方办理登记离婚,婚姻关系便告终结,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是一样的,这时候就有可能有人假戏真做,小心因此竹篮打水一场空。本案就是“假离婚”后一方恶意制造诉讼的典型,所以即便真的存有离婚必要,双方应对相应期间的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明确,保留并固定好相应证据材料。且对于婚姻期间互相借用信用卡等行为,更应该谨慎对待,否则在配偶方否认卡债的情况下,持卡人存在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