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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概述
继承因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得以萌芽,维系财产私有化是继承制度得以延续的动力。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实行遗产分配的原则,从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具有不平等性,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具有优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的优先性使得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意志和愿望得到合理的表达。法定继承则以法定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普通民众的私有财产。
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一种补充,法定继承是在遗嘱继承不适用的前提下才进行的一种选择。②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被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明确性。是由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婚姻、抚养关系而规定的明确的继承人范围,而非由被继承人指定。③法定继承具有强制性,有关被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等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得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法定继承的核心所在,将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赋予被继承人以相应的法定权利,继承范围直接决定了谁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顺序则决定了哪些人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④法定继续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之一。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围绕着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婚姻、抚养关系展开的,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的顺序不同。《继承法》中涉及到法定继承范围及顺序的主要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主要限定为近亲属共七类主体,分别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 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
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优先位置,体现了婚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法定继承中的配偶指存在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处于同居关系,或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权。须注意:(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被宣告人死亡(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既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也包括其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对于已经被他人收养的生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对于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若已经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后并不影响其继续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
子女的范围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包括与其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在法定继承中的继承原则相对应,继子女已经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并不影响其继续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而对于养子女,也同样与养父母的继承规则一致。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根据现实中的抚养关系,若养子女对生父母确实存在较深厚的抚养关系,可以被视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拥有一定的继承权。
(4)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发挥代位继承权,基于身份关系代替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6)胎儿
对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且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若出生时是活体,则其保留份额由其母亲代为保管;若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保留份额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若一出生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1)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范围既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对于后者,继兄弟姐妹之间若已经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都可以参与继承。但是若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则要分情况处理:(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国现行的1985年《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为基础的两大顺序的法定继承制度。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继承,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的先后顺序,按照血缘和婚姻关系的亲疏,以及在生活中的相互依赖程度和抚养关系进行排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具有优先继承权,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前提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而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有同时继承的权利,同一顺序内不再有先后之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于不在遗嘱继承范围内的剩余部分财产,需要通过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对于没有被约定在遗嘱继承中的财产,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继承法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四总结
在现行《继承法》制定时,鉴于我国当时的情形,曾提出我国财产继承制度在确定继承人时,应当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二是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三是经济上的依赖程度和事实上的经济帮助。
“西方重视横向的夫妻关系,东方重视纵向的代际关系。”我国《继承法》采用“亲等继承制”,实行配偶继承与血亲继承并重的原则,法定继承更是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族、血缘关系的延续和传承,对于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存在的一些缺陷,还要在日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