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玮 刘凤芝 刘琦 王悦 李真 李慧芳 广东齐家明鹏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智合
法定继承,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很多当事人问:“法定继承好还是遗嘱继承好?我需要立遗嘱吗?”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的分割,典型的“法律说了是什么就是什么”,而遗嘱继承实质上就是指定继承,典型的“我不要法律觉得、我要我觉得”,真是傲娇本尊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适用遗嘱继承,什么时候适用法定继承呢?当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当然优先;而未设立有效遗嘱时,就遵照法定继承。这样看来二者的优先级排位是很清晰的。那么接下来新的问题又来了,法定继承到底是“顺其自然”而预留的“优选项”,还是在没来的及设立遗嘱时而不得已的“云备胎”呢?
统计中发现,法定继承纠纷的案件118件,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非法定继承纠纷的案件有169件,分别占比41.84 %和58.16%。根据数据可知,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可能产生争议和纠纷。进一步分析,从数据中又不难发现,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多人开始意识到生前设立遗嘱的重要性。此时,又有人会问,不是说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定纷止争、化解家庭矛盾嘛,那为什么在设立了遗嘱之后,仍有大量的纠纷产生呢?带着这样的问题,进一步分析数据后发现,绝大部分纠纷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在此郑重提示,拟定遗嘱是一项高专业、高标准、高严谨度的法律工作,必须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可能实现“我不要法律觉得、我要我觉得”的美好愿景。
深圳毗邻香港,随之而产生的特殊现象是不少早期的本地居民移民香港,这也成为了深圳这座城市的特色之一。甚至不乏因移居香港时年代久远,行政机关未保留对应的身份资料,导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难以证明,这也成为了深圳地区继承案件的独特现象。
在采集的113份深圳法定继承案件中,仅涉及继承人(仅指婚生子)与被继承人之间身份关系为主要争议焦点的判决书就有14起,占比12.4%。其中因无法证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主体身份信息、地址信息以及双方关系(包括经法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无法证明的情况)而被法院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就有7件,占比50%。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了法定继承案件中证明“我是我,我爸妈是我爸妈”的确是一大重点难题。那么,大家一定好奇剩下的50%案例,究竟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被法院认定存在身份关系呢?下面带大家看看数据背后的真相。在这些案件中,主要通过居委会、街道办等开具证明,结合其他亲属的确认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和关系。在这些判决书中,看到这些证据的取得都历经波折,向各种机关部门求取证明“我就是我,我爸妈是我爸妈”。
实践中,法院审判认定身份关系的关注焦点也主要是:如何认定这些间接证据的效力、是否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结果是否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等等。看完上面的数据,不禁虎躯一震,难道证明“我是我,我爸妈是我爸妈”一定要如此艰难曲折,甚至还可能无法证明吗?答案是并不一定!如果在被继承人生前未雨绸缪做好准备工作的,则可避免证明不能、走弯路。这些准备工作可能包括DNA鉴定、与户籍管理部门沟通身份信息处理、事先对身份关系做公证等等。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非婚生子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古代有“滴血认亲”证明亲子关系,现代科学技术更是诞生了“DNA鉴定”这一科学手段来认定亲子关系。大家对于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存在平等的继承权这一认知并不存在太大疑问,但实践中的问题往往是,非婚生子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做相应的DNA鉴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再做DNA鉴定已无可能的情况下,此时未取得DNA亲子/亲缘鉴定报告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关系怎么认定呢?
在所采集的113份深圳法定继承案件中,涉及非婚生子的继承案件高达14件,占比12.4%。在14件非婚生子的继承案件中,其中50%的判决在缺乏DNA报告的情况下,确认了非婚生子的主体身份和亲子关系。当然,这需要高度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其他继承人确认非婚生子身份、被继承人生前自认非婚生子身份、出生医学证明、被继承人生前与非婚生子母亲的交往情况等完整的证据链。
对此我们认为,非婚生子作为侵入被继承人原有家庭的“突袭者”,在道德层面上已很难受到其他继承人心理上的接纳,甚至其他继承人会持有仇视敌对情绪,如加之缺乏DNA鉴定报告这一直接证据,此时与其他继承人交涉继承事宜、争取继承权利更是难上加难,更遑论调查取证、法律上的专业论证了。而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来说,在没有DNA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如何识别对方是不是恶意欺诈骗取遗产也是最担心的问题。以上这些都涉及到案件事实的查明、证据的收集整理、诉讼策略和方案的安排等等。因此,无论是非婚生子还是其他法定继承人,各方都需要专业继承律师的帮助,方能从法律上更理性、平和的实现案件事实查明和纠纷处理。
我们经常遇到类似咨询,我能放弃继承吗?如果可以,放弃继承之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我还需要承担吗?那么,真实的案例中,真的有人放弃继承吗?如果有的话,究竟哪些情况下继承人会放弃继承呢?带着这些疑问,经统计发现:在171份继承类判决书中,涉及放弃继承的判决书有36件,占比21%。由此可见,在继承案件中,放弃继承的情况并不少见。
那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原因是什么呢?遗产的“蛋糕”它不香吗?放弃继承到底是继承人“高风亮节”式的“孔融让梨”还是“别有用心”呢?
统计发现,就涉及放弃继承的36起判决书中,其中16起涉及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占比44%。这样看来,实践中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一部分是因为继承人之间的谦让,还有很大一部分极可能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已资不抵债,继承人为规避债务清偿责任而放弃继承。那么,放弃继承是“想放弃就能放弃”的吗?针对该问题,我们通过数据找到答案。实践中不同法院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已放弃了遗产继承权利,债权人就无权主张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应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时继承人放弃继承是无效的,因继承人放弃后将影响和导致债权人求偿无门,继承人应当作为遗产的管理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样看来,对继承人而言,放弃继承是否就能“事了拂衣去”,而作为债权人来说,被继承人所欠的生前债务是否能“夫债妻还,父债子还”还真心不能如此武断。
如前所述,在放弃继承的案件中,有56%的案件是出于继承人之间的谦让而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那么,新的问题又来了,一旦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还能反悔吗?常言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那么法律上是否也如此呢?
统计后发现,在非因债务清偿放弃继承的20个判决书中,有17起判决是经继承人当庭放弃或以公证继承、书面声明的方式进行继承权的放弃,该种形式的放弃一旦作出不能反悔。反之,如某个继承人即使曾口头作出过放弃,但其他继承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继承人又不承认的,法院将不会认定已放弃继承权。
因此,面对继承权,究竟是“放弃它”还是“抓紧它”,“继承者们”真的要三思而后行。而作为律师在代理继承案件时,也务必要做好诉讼的通盘考虑,特别是对于是否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仅要在事前与继承人做好充分沟通工作,而且要详细向继承人告知相应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后果。
虽然《继承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遗产应当均等分配,那么是否存在多分或少分,甚至不分的特殊情形呢,法院具体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经统计后发现,涉及“多分”或者“少分”的判决有17件,占比15%,这表明法官酌定多分或少分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具体到个案中,法官酌定多分或者少分的比例又是怎么样的呢?经统计发现,在这些判决书中,较之理论上平均分配的份额,多分比例最低多分4%,最高多分50%。
那么,大家会追问,究竟哪些情况下多分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呢?其中88%的判决是因为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而多分,7%的判决是因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而多分,剩余5%则是涉及到继承人对于遗产的贡献率等其他因素而多分。由此可见,实践中法官酌定多分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这就更加考验律师的专业智慧和策略方案了。特别是在“蛋糕”涉及遗产价值量大时,多分或者少分1%,这背后都可能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因此聘请专业的继承律师变得尤其重要。
我们遇到过这类案件,被继承人过世后,部分继承人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主张继承,最终导致遗产被他人侵占,又或者历经数年以后方主张遗产分割。那么,大家不禁要问,遗产“蛋糕”有保质期吗?历经数年,“继承者们”还能依旧登上“继承号”这艘客船吗?其实这些疑问在法律上涉及到的是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统计显示,因诉讼时效而引发争议的判决书有17份,占比14.9%。其中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占17.64%;动产遗产被他人侵占的,继承人知道或者应知道之日起经过2年的诉讼时效后主张的,法院认定不支持的占29%。
因此,遗产这块蛋糕真有保质期,继承者们千万不要躺在“遗产的权利”上睡觉,而应当积极委托律师办理遗产继承事宜,以免应得的财产随着时间流逝付诸东流而后悔莫及。
人山人海,总会有人先离开。明天和意外谁会先来,更是一个永恒的谜题。钱财万物,既属于我们,又不属于我们;也许当下属于我们,但又可能随时不再属于我们。
对于已逝去的先人而言,最难释怀的或许不是生前“筚路蓝缕,艰苦奋斗”经历的“风雨天”,而是逝去后可能留下的“一地鸡毛”、“家散心不齐”的家族命运和结局。因此,在法定继承中,继承者们需要慎重考虑自己的权利、依法争取应有权利,但也要注意理性平和处理继承事宜,避免产生因“遗产大战”而关系决裂,甚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