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13日,在县人民法院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时,甲男发现乙女持有其原丢失的手机,并且将该手机上甲男与她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数十张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庭审后,原告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干警调解,乙女将手机归还给甲男。截图显示,乙女通过蓝牙将手机中的文件166个传送到其他手机上。
甲男2019年7月5日收到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离婚纠纷上诉状,认为乙女在上诉中捏造事实侮辱甲男与第三者同居。在此期间乙女及其母亲散布甲男个人隐私信息,并捏造事实,造谣企图侮辱甲男。甲男多次在亲朋好友圈里听到诸如此类的话语。乙女非法获取甲男的隐私,并散布,严重侵犯了甲男的隐私权,给甲男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甲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向甲男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2、判令乙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判令被告解开甲男手机密码,并删除乙女盗走甲男手机的个人隐私文件97个;4、判令乙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乙女辩称,原告的诉请不真实,手机是原告的,密码是原来的密码,其没有修改,因为手机上是有原告与其她人的聊天记录,为了找证据就拿了原告的手机。只有开庭的时候,其把这个手机及手机上的有些内容提交了,其他人都只字未提。证据材料是直接把原告的手机拿去打印店打印的,并没有传递原告手机上的文件,只是打印出来作为离婚纠纷开庭的证据。
【法院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公民的隐私权关系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人格尊严,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被告乙女在查看甲男手机时,发现甲男与她人的聊天记录,乙女产生的怀疑合乎一个配偶身份的自然反映,其有权知道自己作为配偶所享有的专属身份权益是否受到了威胁或侵犯。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乙女仅仅将甲男与她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乙女将获取的信息予以传播、扩散或者作出丑化甲男的宣传行为,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现从甲男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二被告存在侵犯对方隐私权的行为。甲男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甲男请求被告乙女解开手机密码的请求,法院认为,一个多月前乙女已将手机交甲男持有,在庭审中,法庭曾要求乙女当庭将甲男的手机密码解开,但乙女已无法解开,现手机密码是否乙女设置,已无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甲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