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认为婴儿在申领“出生证”时,是否必须征得生父的同意呢?有这样一个案例,给出了答案。
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女方生育了儿子。因男方拒绝提供身份证原件给女方,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遇到了障碍。于是,女方申请办理单亲婴儿证明,领取了儿子的出生证。此后,男方以该出生证没有显示生父信息为由,将发证医院告上了法庭。2020年1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载明,特殊情形下,《出生医学证明》可不记载婴儿生父信息。
离婚冷静期育儿
医学证明缺生父
家住宁波市海曙区的王逸,与在海运公司工作的徐平是夫妻关系。2018年1月中旬,已身怀六甲的王逸,执意要与徐平离婚。办案法官调解无果,决定给予双方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案件延期审理。
2018年4月5日,王逸比预产期提前35天,在宁波市慧丽医院生下了一个男婴。为了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王逸的母亲李茹兰通知女婿徐平,让他送身份证到医院,登记生父母信息。孰料,徐平却提出孩子的出生日期不对,要等做过亲子鉴定再说,拒绝提供身份证原件。
在王逸母子出院前,徐平又就双方的离婚诉讼,提出了亲子鉴定的请求。接到法院的通知,王逸更加坚定了离婚决心,并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下达裁定,对徐平申请亲子鉴定不予受理。
因为缺失生父的身份信息,为儿子办理出生证遇到了障碍。王逸多次找慧丽医院交涉,办证人员答复说,《出生医学证明》是申报国籍、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其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孕周、出生体重、身长、出生地点、医疗机构等出生状况信息,以及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姓名、年龄、国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建议王逸和新生儿父亲做好沟通,若沟通未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让新生儿父亲前来履行手续。
王逸不愿意再与徐平沟通,孩子满月后,她直接找到卫生主管部门,她向领导哭诉:“这个证明直接影响我儿子的人权,孩子的生父怀疑不是他亲生的,我们母子怎么办啊!”
婴儿的出生证涉及孩子接种疫苗等问题,而王逸提出的情况比较特殊,宁波市卫生部门领导班子经过研究认为,国家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关于“提交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要求,仅是供签发证明的医疗机构核对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信息所需,并无体现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信息形成合意的目的,且医疗机构亦无审查新生儿父母的权力。遂决定“特事特办”,责成医院开出证明。
按照院方的要求,2018年5月26日,王逸提交了《自愿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单亲的申请书》,同时出具了“如产生法律后果由本人负责”的书面声明。当日,慧丽医院开具了《出生医学证明》,上面仅记载婴儿母亲的相关信息,而没有记载父亲的相关信息。王丽给儿子取名王力。
王逸与徐平的离婚诉讼过了三个月的冷静期,法院安排开庭。在法庭上,王逸把《出生医学证明》递交给法官,对徐平说:“儿子跟我姓,也不会要你分文抚养费,从此就当没有你这个父亲。”
虽然王逸尚处于哺乳期,但女方坚决要求离婚,鉴于双方矛盾的起因和感情破裂的现状,法院判决解除王逸与徐平的婚姻关系,并确认王力系双方的婚生子,双方离婚后,王力随生母王逸生活。王逸虽表示不需要徐平支付抚养费,但从维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对徐平主动要求承担抚养责任予以确认。判决还确定了徐平探视儿子王力的日期。
离婚判决生效后,徐平从法院拿到了王力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上面虽然没有记载生父的信息,王逸从怀孕到生育的时间却清晰可见。徐平细细算了一下日子,确信王力是自己的血脉,不由暗暗叫苦。他找到王逸意欲挽回婚姻,还要求把儿子改为徐姓。被王逸严词拒绝。
徐平认为儿子的出生证明必须要有生父信息。几经查找,他得到了2015年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妇幼保健部门的联合发文,即《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即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原则上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对尚未取名的新生婴儿,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凭着这份文件,徐平去找慧丽医院理论,要求撤销王力的单亲出生证明,补充生父徐平的身份信息,重新发证。
慧丽医院将徐平的要求反馈给王逸,王逸坚决不同意。于是,院方明确答复徐平,不予撤销和更正王力的《出生医学证明》。
法庭激辩初获胜
行政确认欲撤销
2019年1月7日,徐平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力现在的《出生医学证明》,责令慧丽医院重新出具证明,填写生父徐平的信息,并更改儿子的姓名。
王逸作为案涉第三人参加了开庭。徐平在法庭上表示,慧丽医院虽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慧丽医院系经授权的行政确认行为,徐平作为该行政行为的相对方,有权对其行政确认内容提出异议,主张撤销或变更原《出生医学证明》。
法庭辩论期间,慧丽医院提出,徐平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徐平起诉时应提供其是被诉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但徐平在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并没有提供其与王力亲子关系的信息,且徐平在与王逸的离婚诉讼中提出过亲子鉴定申请,因身份关系不能通过自认和推定来确定,故慧丽医院为新生儿王力出具证明时,无法确认徐平系婴儿的生物学父亲。同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签发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是行政委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徐平起诉慧丽医院是告错了对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慧丽医院出具王力的出生医学证明,程序以及实体上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属于授权的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行政确认行为是针对新生婴儿作出的,除了新生婴儿的姓名、出生地等信息外,同时还登记母亲和父亲的相关信息,故出生医学证明所登记的信息,必然会对相对人享有和行使权利产生影响。
本案中,由于徐平和王逸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无法就相关新生婴儿的登记信息取得一致意见,故慧丽医院在王逸提供了《自愿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单亲的申请书》的情况下,办理了王力的出生证明。上面仅记载母亲的相关信息,而没有记载父亲的相关信息,该份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在办理当时在形式上似有合理之处。但根据相关住院记录,慧丽医院完全有能力了解到新生婴儿父亲的相关信息,完全可以在当时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其不应以生父没有提供信息为由减少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根据王逸与徐平的离婚判决书及实际情况,徐平确属新生婴儿王力的父亲。徐平作为生父的信息登记在出生医学证明上,虽不会在实质上对王力的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及新生婴儿的抚养权争议产生法律上的联系或影响、双方的婚姻状况及新生婴儿抚养权争议产生影响,但徐平作为新生儿父亲这一客观事实仍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中予以体现。
按照浙江省卫生部门的文件规定,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但该文件也明确规定,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提交婴儿父母双方的相关信息,而对相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也属于接产医院的法定职责,不能简单的以出具单亲申请书的方式免除或减少其职责。
法院指出,现新生婴儿的父亲信息已明确,故徐平提出的撤销原出生医学证明,并在新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生父信息的请求,应予支持。
2019年4月22日,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慧丽医院出具的王力出生医学证明,并责令慧丽医院在30日内重新开具出生医学证明,补充生父徐平的身份信息。驳回徐平主张变更王力姓名的请求。
医方不服再上诉
生父信息无须补
慧丽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时,慧丽医院提出,根据2012年浙江省原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申领登记表、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徐平在产妇生育时,从未与医院沟通,更没有提供过身份信息。王逸在申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时,自述正在离婚诉讼,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亲子关系相关信息,提交了因离婚而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故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上,因徐平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过亲子鉴定申请,其是否系王力的生物学父亲需要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医院无法直接认定及变更婴儿的父亲信息,否则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会导致该领域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徐平因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登记其姓名,应自行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因此,徐平应通过此途径实现其诉求。
徐平不同意慧丽医院的上诉意见,他认为,上诉人应依法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包括对新生儿的父亲信息进行审查。《出生医学证明》是针对特定的公民作出的,目的在于确认婴儿出生的法律事实,其与生母、生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其作为我国公民的法律地位的一种证明。慧丽医院应依法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包括对新生儿的父亲信息进行审查。
在二审法庭上,徐平还说,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的“不愿”和“无法提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王逸临产住院时,以及最初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已向医务人员提供过新生儿父亲的信息,因此,慧丽医院对孩子生父的信息是知情的,具备审查条件。因此,不能适用该文件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王逸在二审法庭上诉称,一审判决忽略了徐平的主观过错,片面强调医院存在调查核实婴儿父母亲信息的法定职责,而忽视了特殊情况下可以申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则。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平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注射疫苗保健等前提,不仅影响到婴儿的权益也影响到婴儿父亲对其的照顾,徐平与王逸曾是合法夫妻,婴儿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相关民事判决也确认该婴儿为婚生子,故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于儿子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关于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的程序和审查义务问题。徐平主张慧丽医院在出具证明前,其信息已由王逸提供,故该医院应查清也有条件查清婴儿的生父情况,而不应该直接根据婴儿母亲的单方具结申请,出具没有生父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出生医学证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婴儿父母亲关系正常、能提供婴儿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情况下,由母亲出面申请领取含有婴儿父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另一种情形是由婴儿母亲申请领取只含有母亲单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
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本案因离婚诉讼、无法提供徐平身份证的情况下,慧丽医院可以根据产妇王逸的申请,颁发无婴儿生父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王逸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慧丽医院亦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并于王逸申领当日出具了王力的出生医学证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徐平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申领“出生证”并非必须征得生父同意
现实生活中,夫妻因婚姻、家庭等问题出现不睦或离婚并不鲜见。如果新生儿父母之间对新生儿抚养、姓氏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新生儿父亲不予提供身份证原件用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也就极有可能发生。在此情形下,医疗机构一味要求新生儿母亲提供新生儿父亲的身份证原件实为给当事人设置无法达到的条件,实质剥夺了新生儿取得《出生医学证明》这一至关重要的身份权利。
从实际办证过程分析,婴儿父亲愿意提交身份证属于自认,而婴儿生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当事人的指认。在此情形下,除了核对婴儿父亲的身份证,并无其他有关婴儿父亲的信息需要医疗机构去审查核实。因此,基于社会生活现实,相关行政法规确认了婴儿母亲单方面意志申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即不能因为存在婚姻关系而要求婴儿母亲一定要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取得其生父的同意并提供生父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