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的析产纠纷案,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欲离婚时,才发现共同生活14年,领“证”7年之久的结婚证竟然是伪造的。为分割同居关系财产,诉至上海宝山法院,法院以调解结案。
2005年,离异且有一个8岁儿子的李先生与柳女士相识。2006年三人共同生活,李先生与柳女士2006年年底育有一子。此后,一家四口开始为了家庭幸福生活辛苦打拼。
2010年年底,李先生与柳女士一起注册成立了一家货物运输代理公司。2012年,与李先生已经共同生活了近七年的柳女士,为取得合法婚姻关系,多次表示希望能够登记结婚,但被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拖延。
同年6月,无法再拖的李先生“答应”柳女士的要求。李先生向柳女士表示,已经将两人共同拍摄结婚照片寄回李先生的老家,请其家人帮忙办理结婚证书。后柳女士收到了李先生老家的亲戚寄来的结婚证。拿到了“结婚证”后的柳女士更加努力地为一家四口以及公司付出。
随着生活的继续,李先生逐渐开始对家庭不管不顾,经常昼夜不归,甚至公司的日常打理也不甚尽心,还在外大肆挥霍公司资金。面对两人感情生活的恶化,柳女士觉得无法再与李先生共同生活,便于2019年4月,与李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于2019年7月1日前共同办理并领取离婚证书。然而,随着约定办理离婚证期限的临近,李先生依旧不顾柳女士的多次催促,迟迟拖延。同年8月,柳女士从李先生的亲戚处得知,当初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得知此事后,柳女士惊讶万分,并前往当初李先生的户籍地证实了这一事实。
柳女士认为,其与李先生共同生活了近14年,期间其竭尽全力为公司艰辛地工作,也全力为四口之家付出了应尽的完全义务,而李先生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存有欺诈行为。如今,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财产分割等事宜,根据2019年4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协议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法律的规定。于是将李先生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诉请李先生应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对未成年的小儿子的抚养问题以及相应财产问题予以交付、分割。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通过与双方的沟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