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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离婚案件可能会增加
依据: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大概算得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甚至是整个《民法典》中最受社会关注的部分。橙子在座谈时半开玩笑的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点像高考试卷中的作文题,既高度关注,又通俗易懂,想不成为热点都难!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是针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但实际上最早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是人民法院,大约2017年就有法院发布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当然,当时舆论对这种做法也是有不同意见的,我记得曾有文章评论说,应该冷静的不是当事人而是法院。
再后来传来消息,说《民法典》可能会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橙子也和很多从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人一样,不太赞同这种做法,早在2018年我就写过审判琐记:即便不赞同你们离婚,但捍卫你们自由离婚的权利一文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但是后来的事大家就都知道了,既然木已成舟,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况且这条立法只是加大了协议离婚的难度,但是还有诉讼离婚这条通道,所以虽然炒的沸沸扬扬的,实际上对于离婚并没有太多的实质性的影响。我觉得两会之后还在大谈“离婚冷静期”这件事的,基本都是律师朋友了,有的是为了普法,有的大概是鼓励更多的人选择诉讼离婚吧。
所以我觉得今后法院的离婚诉讼可能会增多,会有一部分原本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妻选择来法院诉讼离婚,特别是那种为了买房而“假离婚”的夫妻为了尽快离婚会选择诉讼离婚这种方式,至于会具体增加多少,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当然,这条立法对橙子自己还有一个不大不小的影响。我在审判琐记:民政局和法院,离婚技术哪家强?一文中曾经提到,我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有一个习惯,就是如果一件离婚案件经过我的调解,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而又诉讼费较多的,我都会建议双方签好调解笔录后去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再来法院撤诉。毕竟橙子也是工薪一族,总觉得老百姓过日子也不容易,诉讼离婚的费用相对协议离婚还是高的,当事人能省一点是一点。
《民法典》实施后橙子应该不会再这么做了,毕竟怕夜长梦多,三十天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橙子调解能力不太强,能调成一个不容易,不然冒这个险,况且三十天的审限我也是等不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