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视窗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很有意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条文的体量来说并不算多,此次修改的幅度也不大,但引发的社会关注度却是最高的。
之所以会引起高度关注,是因为此次婚姻家庭编中的制度将对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有关离婚的一些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龙俊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讲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离婚制度的立法故事。
设立离婚冷静期本质不是增加离婚难度
记者: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此次民法典编纂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多次引发热议。有观点认为这会给离婚造成巨大负担,还有人担心会产生其他问题,比如,冷静期发生一方伤害另一方的家暴情形。甚至有人戏言想离婚的得赶在2021年1月1日法律施行之前。那么,离婚冷静期是否真的会对离婚产生根本性影响?
龙俊:按照现行婚姻法,离婚包含两种:一种是合意离婚,即夫妻双方都想离。一种是片意离婚,即夫妻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合意离婚的情形。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才会一起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如果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至于担心冷静期会发生家暴,实际上绝大多数情形下,合意离婚中很少会出现家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所以要确定离婚冷静期,主要就是针对社会上经常发生的所谓闪婚闪离现象,即“冲动离婚”。比如有的夫妻上午打完架下午就去离婚。我们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理智地想离婚,即使有冷静期的规定,除了要跑两次婚姻登记机关以外,可能并没有真正实质性的影响。所以,这个制度并没有像网络热炒的威力那么大。
民法典仅对冲动离婚增加程序性小限制
记者: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有学者将其称为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认为这增加了诉讼离婚的困难。为什么要增加这一规定?民法典在离婚问题上所秉持的态度是什么?
龙俊:诉讼离婚制度此次确实也有了比较有意思的变化。我们知道,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实际上,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想主张离婚是很不容易的。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比如,一般的外遇或者嫖娼不算在重婚或者同居情形里,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比较严重的行为,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已很严重。此外,第四款“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则暗藏玄机,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起诉离婚的一方要证明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而且分居还不能是因为工作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合,这个难度就很大了。而“夫妻感情破裂”这个标准更是抽象,什么叫感情破裂?什么程度算破裂?
这就折射出离婚制度到底过宽还是过严的一个争议,由此产生了两种完全相反倾向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官司太难打,希望进行宽松化调整,能够更加便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太宽松,应该加以限制。这就造成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离婚的判决尺度完全不一样。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种常见现象,即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间隔6个月之后再起诉就判离。但这只是现象,并不是规则。所以,民法典编纂中就有一个考虑,对于那些已经真正死亡了的没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是不是应该迅速地判决离婚。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增加最后一款内容的来历。
我想要强调一点,增加内容本质上不是在增加离婚的难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只是增加离婚判决的一个确定性。我们知道,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是比较抽象、比较难的,那么,经过一年第二次起诉就判决离的规则确定性就比较强了。这样,一方面,对于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多给一次的机会,即便可能稍微增加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离婚的人可能多少会有一些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真正已经丧失挽救可能性的婚姻,该判离的时候就果断判离。这是对民法典对离婚态度更加准确的理解,单纯认为民法典出台之后未来离婚的难度增加是一种过分解读。
总之,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婚姻家庭编确实曾面临一个比较重大的争议,即婚姻自由和家庭至上两种价值观的碰撞。最终,民法典选择的是一个温和的态度,坚持了婚姻自由,仅仅只是对冲动离婚增加了程序性的小限制。
离婚经济补偿略微倾向于更加保护女性
记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既然已推定夫妻二人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为什么还要对家务劳动一方多补偿?会不会出现双重计算?
龙俊:按照现行的婚姻法,负担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获得补偿。这一规定是以夫妻二人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的。这种情况下,一方在外工作,另一方主要在家里做家务劳动,那就可能出现离婚时对负担义务较多的人进行补偿的问题。
民法典修改了这一制度,不仅分别财产制度适用这一补偿规定,共同财产制下也要适用,相当于赋予了家务劳动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更优先的分配权。这一方面反映了婚姻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思潮,即从之前强调男女平等变为目前一定程度上强调对女性的优先保护。因为条文背后隐藏着一个假定,就是对家庭劳动付出较多的大部分可能是女性。此外,这一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有关家务劳动问题的争议,有利于化解目前我国婚姻家庭中很重要的矛盾即谁做家务劳动的问题。这其实也是现在离婚很常见的一个理由,很多离婚都是因为家务劳动分担不公所引起的。
记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给予适当的帮助。应该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龙俊:实际上,民法典这一规定立法过程中是有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即对于“生活困难”这个定义到底要不要具体化。有不少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情况下对“生活困难”的判定是以“绝对困难”作为判断标准的,类似于以城市低保为判断标准。但现实中,一方可能在婚姻期间过着很优越的生活,离婚之后生活水平虽然没有下降到非常低的社保程度,但肯定是有所下降的,因此提出“相对困难”的标准。此外,还有意见提出要保证另外一方在离婚之后生活水平不下降。
民法典最终没有采纳这些建议。因为保证离婚之后生活水平不下降,标准过于严苛。从比较法上来看,我国婚姻法在男女平等或者在女权保护方面做得还是可以的。所以,对有没有必要再维持离婚时生活水平仍然不下降这一点,这次民法典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换言之,在离婚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上,民法典从以前的男女绝对平等稍稍向女性优先倾斜了一步,但是也没有走到特别激进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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