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江南的梅雨季节终于结束了,高温随之而来。晚饭后,阿美拖着小可去玄武湖边散步,仲夏夜的玄武湖很美,少了白日的喧嚣,湖面吹来阵阵凉风,伴随着荷叶的清香,两人边走边聊,迎面碰到了环湖跑步的孙律师。阿美一看到孙律师,立刻来了精神,赶紧拉着他八卦,说她朋友小欣7年前离婚,当时女儿小小欣给了前夫,后来前夫带着孩子再婚了,最近前夫突发疾病去世,小欣想把女儿小小欣的抚养权要回来。
还没等阿美说完,小可就忍不住插话,“你那朋友啊,我是认得的,把钱看的比什么都重,当初离婚要房子要钱,就是没要孩子,离婚这么多年,抚养费不给,一年到头也不去看孩子,这时候要孩子,还不知道是个什么心思。”阿美一听这话,急了,“小欣再不好也是亲妈,现在孩子亲爸不在了,总不能让亲生的孩子跟着后妈过吧,后妈有几个好的,你说呢,孙律师。”还没等孙律师说话,阿美又接着说,“我朋友已经咨询过律师了,律师说了,我朋友是亲妈,她要是起诉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准赢!法律上规定,离婚后,孩子的姓氏都不能随便改跟继父母姓的,更不要说给抚养权了。”小可撇了一眼阿美,摇了摇头,“别人家我不知道,反正啊,小欣的孩子现在跟着后妈过的挺好的,要是跟了这你朋友,那才叫受罪,连个正经工作都没有,拿什么养孩子。”
就这样,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说着说着就杠上了,互不相让。孙律师一看这情形,赶紧做起了和事佬,“是这样的啊~~尽管主流观点认可的亲子关系只存在于生父母子女间。我们大多数人也都认为抚养权建立在血亲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的只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会随着婚姻的解体而解除,无法对抗血缘关系。但结合我们团队在日常中遇到的一些案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孩子完全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在离婚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试图以孩子当筹码交换更多利益的生父母确实也存在,在这类的婚姻家事案件中呢,法院在处理涉及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时候,并不一味只注重血缘关系,而是遵循着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就像你朋友小欣这种情况吧,孩子随生父和继母共同生活多年,小欣在此期间从未探望过子女也未尽过任何抚养义务,现在小欣以生母身份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在审查时,往往结合小欣继母与孩子间教育抚养关系的成立、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的感情关系、生活条件、并征询8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等综合考虑,并不必然将抚养权判决归属于小欣。你想啊,一味的用司法手段强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显然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因人身不能强制执行,所以即使判决抚养权归属于与孩子没有感情的小欣,判决也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啊。”
阿美点了点头,她明白,亲情虽然来自于血缘,但仍然需要相处和维护。作为闺蜜,她当然希望小欣能够如愿以偿获得小小欣的抚养权,而内心里却真实的认同小小欣跟着小欣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孙律师彷佛看出了阿美内心的矛盾与纠结,“根据法律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如果继父母主张继续抚养继子女,那么也应具有抚养权。虽然生父母具有法定抚养权,但现行法律中对抚养权的设立并没有规定优先顺序。所以,如果小小欣继母同意抚养小小欣,则不必然由生母小欣抚养。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小小欣的继母收养了小小欣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她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适用于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并可以对抗生母小欣啦。”
听到这儿,小可转向阿美,“还是孙律师客观,从来没见过一个律师拍着胸脯保证案件一定能赢的~~你赶紧去劝劝小欣,人家虽然是后妈,但这么多年把孩子带的好好的,为了孩子,就不要再折腾了,要抚养权?先找份正经工作,把这么多年欠下的抚养费先给了再说吧~”阿美看了看小可,又看了看孙律师,张了张嘴,没有接话。
相关法律法规
一、《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收养法》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 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第十九条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