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青少年与法
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推动构建更加和谐的家庭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外,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可以参照婚生子女来处理相关继承等法律问题。但是,知道没有血缘关系而抚养是一回事,如果离婚后才发现自己因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那该怎么处理呢?
小美与李亮均已婚,但两人还是偷偷发生了短期婚外情,小美还为李亮生下了一个儿子。但是,儿子出生证上的“父亲”一栏写的是其婚内丈夫王杰的名字,王杰毫不知情。几年过去,小美与王杰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归父亲王杰抚养。但是,纸包不住火,王杰还是发现抚养了多年的儿子并非其亲生,他非常痛苦。最后,王杰将小美和李亮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他在离婚后为孩子支付的抚养费,并且由小美补偿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费用。经人民法院审理,王杰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王杰从小就特别疼爱儿子,离婚后对孩子也是照顾有加。可是没有想到,自己付出巨大心血和关爱的孩子却不是亲生的,王杰难以解开血缘这个心结。另一方面,王杰又觉得自己非常对不起孩子,孩子有什么错呢?所以,即使拿到了小美和李亮支付的相关费用,他还是觉得非常难受。
我们非常同情王杰的遭遇,法律也支持了他的主张。在此,结合本案,给大家讲一讲有关“孩子非亲生”这件事情。
首先,未成年人必须得到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社会阅历不足,他们不能独立生活,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替他们妥善管理财产等。本案中,不管是王杰还是小美、李亮,他们在孩子人生的不同阶段扮演了不同角色,有些可能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但是孩子没有错,应当本着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将孩子照顾好、安置好。
其次,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的“父母”通常是指生父母。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生父或者生母应当履行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在本案中,李亮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虽然他没有跟孩子的母亲小美结婚,孩子是他的非婚生子女,但是李亮仍然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所以小美要求李亮抚养孩子,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被欺骗而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用。本案中,王杰处在一个很尴尬的位置,他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他跟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王杰也不是孩子的养父,他没有履行收养手续;王杰更不是孩子的继父,他和小美都是初婚。因为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并且欺骗了王杰,致使王杰误认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类似王杰的遭遇出台意见,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相,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由小美和李亮返还王杰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同时小美也补偿了王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用。
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既是道德上的污点,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更让人伤心的是,婚外情对孩子的伤害是非常深远的。希望夫妻双方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能够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认真经营自己的婚姻。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青少年法律与研究中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