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城镇户口子女要继承农村宅基地,需满足以下要求
过去20年,我国城镇化率由36%提高到了60.6%,全国有2.75亿农业人口转移到了城市,每年平均1300万人“洗脚上楼”。由于人口大量流出,很多农村都出现了“十户九空”的现象。青年一代进城安家,父母也曾跟着到城市打工就业,但普遍文化水平低、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只能在劳动力耗尽之后,再回到农村。如此一来就造成了,很多子女是城市户籍,但是父母仍然留在农村生活,户口也在农村集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城市户口的子女,早已对自己父母名下的房产、土地等情况一无所知。为了缓解这种情况,自然资源部在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且“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但若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灭失等,则不能单独就宅基地来继承。二、农村在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虽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被继承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宅基地上的适用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是为了满足本村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而设立的制度,若是可以通过遗赠来无条件使用的话则会破坏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只有基于血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才与认可。三、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即若是父母存在多个子女,子女中若部分与父母仍然在一个户口中,这一个户口只有一个宅基地,那么即使父母去世了,但是这个户口内尚有人在使用,那么此时并不会产生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的子女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