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假结婚”,其实只是针对男女双方感情层面的“假”,就是双方并没有结婚的感情基础,但是在法律层面打了这张“结婚证”。在生活中,我们不难遇到一些“为了取得购房资格为目的与有购房资格的异性登记结婚”、“为了移民而与外国公民登记结婚”的假结婚事项,那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假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情形。
参考案例一:(2015)潭民初字第125号
福建南平建阳区法院观点:。婚后,原告于2000年11月28日到台湾地区,原告到台湾后,未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5月原告被遣送回大陆地区,之后就从未再返回过台湾地区,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多年,未有联系。原、被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夫妻感情的基础上,原、被告虽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但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分居多年未尽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二:(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903号
上海虹口区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以获取动迁利益为目的,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未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亦未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虽然结婚是双方自愿,但双方结婚登记的动机是不良的,该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原告主张婚姻无效,双方的婚姻并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形,故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以上案例可知,司法实践中对于“假结婚”的效力认定法院还是采取保守态度,一旦双方婚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同时“假结婚”属于夫妻双方自身内部对于婚姻产生原因的约定,法律并不干预婚姻产生的原因,无论动机如何婚姻状态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若是想要终止这样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