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害众所周知是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在生活中,正如我们小区里出现的流浪狗或流浪猫等对人进行攻击所产生的的行为,又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参考案例:深圳市宝安区法院(2017)粤0306民初531号案例
本院认为:涉案狗只为流浪狗,对社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存在重要影响。被告深圳市三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墩背管理处作为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其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浪狗未进行清理,任由其长期在社区内活动,对原告所受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深圳市××区龙华天长地久概念婚纱摄影店虽非涉案狗只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但长期喂养、容留该流浪狗,影响了物业管理单位对流浪狗的清理,是导致涉案狗只长期滞留于社区的重要原因,对原告所受损害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综合判定被告深圳市××区龙华天长地久概念婚纱摄影店和被告深圳市三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墩背管理处对原告所受损害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三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墩背管理处系被告深圳市三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办的分公司,被告深圳市三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墩背管理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深圳市三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参考案例:西安市长安区法院(2017)陕0116民初8455号
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安卷中被告肖成胜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被告张建设曾在其新抱龙山庄喂食过流浪狗,且被告肖成胜在2016年10月受雇被告张建设看管新抱龙山庄后,被告肖成胜仍持续喂食流浪狗,且村民王波打死的流浪狗曾在其山庄长期被喂食。同时,根据王波、李应利、闫崇生、张浩哲等多名证人证言及公安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被告张建设及被告肖成胜均存在长期喂食流浪狗之行为,村民王波打死之狗系新抱龙山庄长期喂养的流浪狗,且该狗咬伤原告姬利利。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咬伤原告姬利利之狗系两被告在新抱龙山庄长期喂食的流浪狗,且喂食时间近乎一年。又因两被告长期喂食该流浪狗,两被告的喂食行为不可避免地让流浪狗产生食物依赖,使得流浪狗长期生活在山庄附近,两被告对于该流浪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两被告作为该流浪狗的实际饲养人,其缺乏对该流浪狗的必要约束,致使流浪狗任性而为,并最终导致原告姬利利被咬伤,两被告作为该流浪狗的实际饲养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遗弃的流浪动物伤人,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没有或找不到原饲养人的流浪动物伤人,由管理人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可以推定物业公司为流浪动物管理人,对于进入小区的流浪动物应当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置,且物业管理人对于小区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因此流浪狗进入小区后,如果被害人正常行走时被伤害,无过错的,物业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一些长期投喂流浪动物的爱心人士,可能会因长期投喂行为而与流浪动物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进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