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一城终老,遇一人白首,是每个进入婚姻男女之心头所想。可惜,事不遂人愿,人总喜爱新,婚姻出轨现象层出不穷,更有甚者会在婚姻过程与其他异性同居等。虽然大家都知道如能证明配偶在外面与异性同居可以快速解决离婚问题,更能在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上得到实益。实务中如何证明配偶确实在外与异性同居却不是个简单的事。在此,笔者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及裁判文书,给大家支支招,谨以此抛砖引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取证特点
民法典中规定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所以大多数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时行为小心谨慎难以被发现,而证明同居仅仅靠一种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实务中有些人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情况下,常会被法庭否定。,因此证明同居需尽量收集多种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应所消耗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便大大提高,会呈现出取证难、证据需求量大、取证成本高等特点。
(二)证据种类与收集方式
1、书证:
(1)显示配偶与第三者维持长期多次亲密关系的相关相片。该等相片虽可能无法直接证明两人存在同居关系,但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重要依据。
(2)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有婚外情一方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等,该等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
(3)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的,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等有关证据。
(4)与婚外异性生育并参与抚养子女的证据:如出生证、合影相片、生活相片、共同出行相片等
2、证人证言:
(1)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2)同居者亲朋好友对于有配偶一方与情人同居或两人不正当异性关系的证言。
3、配偶或第三者能够证明两人为情侣关系的录音、录像或两人多次共同回到一个住所地的录音、录像等。
4、电子数据
(1)社交软件如微信等聊天记录: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可能存在短信或微信聊天等软件联系,如若有谈到婚外情的问题,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聊天记录保存比较困难并且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还可能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该等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约会时间、居住情况等婚外情内容,与聊天记录相同,电子邮件也有着对于信息发出者和接收者难以确认的情形,所以主要作用也是用以更好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社交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上的相关信息、文字、影像记录等。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曾有发现第三者就与当事人配偶同居生活及所生育子女成长资料及感想等专门开通微信公众号记录,我们并就此办理了公证保存,最终法院是予以采信认可的。
参考案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0658号民事判决
法院分析认为,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知晓原告录音一事,录音中被告回答“几年,从2016年到现在……”、第三人回答“如果我不认真,那我为什么知道他结婚还跟他在一起呢……”“反正我什么都没图他的,他欠了钱了,我还跟他在一起……”,录音中被告承认其与婚外第三人是从2016年开始在一起的,若原告主张的被告出轨事实不存在,被告按常理应进行反驳,而两次录音中被告仍当着原告及婚外第三人的面进行事实陈述而未进行任何澄清与反驳的做法与常理不符。被告陈述其是和第三人商量好故意刺激原告,却未对其抗辩的事由进行举证,该说法为被告单方托词。
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反复提及被告出轨,被告未有反驳言辞,而是针对是否在协议上写明“男方不忠”发生争执。原告庭后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的录音及音译文字、视频,案外人身份均无法查明,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故结合前述不同时间的两段录音、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多份证据,林某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可以认定洪某1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廖某1与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赖某提供了黄小青的身份证,黄小青的机动车驾驶证,黄小青、廖某1、廖某3三人历年生活照,廖某3的出生证,廖某3的社会保障卡,廖某3的奖状,福建华溪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廖某1对检验报告书有异议,认为其只是偶尔与黄小青在一起,没有非法同居。照片系前几年拍摄,只是拍着玩。
本院认为,廖某1与黄小青存在性关系,其手机中有多张黄小青、廖某3的照片,且拍照的时间跨度较长,三人躺在床上的自拍照及一起睡觉的照片,结合廖某3叫廖某1干爹及廖某3母女居住在廖某1添置的位于莲东的房屋,足以认定廖某1与黄小青长期同居并生育一女的事实。
二、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1、短暂的共同居住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如上所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只是短暂居住,其行为尚不构成持续、稳定的状态,属于一般的通奸行为,并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具体持续时间应为多久,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说观点是三个月以上。
例如在(2015)杭民初字第1931号案件中,法院便以“被告虽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半个月时间,但其行为尚不构成持续、稳定的状态,属于一般的通奸行为,并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注意区分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两者在离婚案件中都是确认夫妻感情破灭的事由,但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触犯了《刑法》可能受到相应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之所以要特意的强调“不以夫妻名义”,原因在于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际应定性为重婚而非单纯的与他人同居。据此,他人同居和重婚根本差别在于有配偶一方是否与婚外异性以夫妻的名义来共同居住。总的来看,证明重婚的举证难度会比证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难度更高。
3、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与提出时间
众所周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关的规定,因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首先本条中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次,承担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的,若是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则对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并且对于自己配偶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无过错方只可要求与其他异性同居的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若是当事人根据协商做出的离婚决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同样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由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多暗中进行或在异地同居,当事人搜集举证具有较大困难,司法实践中法院几乎很少直接认定相关当事人存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节。虽然笔者罗列上述种种,但总体而言举证仍是相当艰难的。
笔者个人认为,与其在离婚时想着以“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或多分财产,还不如事先做好风险防控,在结婚之前深入了解对方,找到真正适合自己、负责任的人。婚姻美满,白头偕老,不离婚,才是真正的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