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有一句流行的话叫做“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意思是父母抚养孩子长大,孩子陪伴赡养父母到老。但作为一名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却经常看见兄弟姐妹签订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而后以该协议内容相互推诿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子女签订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是否有效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民法典中并未对于赡养协议的效力作出约定,但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可并经过老年人同意且不违背其意愿的赡养协议有效,那么若是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缺乏判断能力,所立的赡养协议效力如何?
参考案例一:湖北秭归县法院(2019)鄂0527民初558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关某与任某在村委会主持下,就艾某的生养死葬等扶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该调解协议是关某、任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多年,其内容合法,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但由于关某原有房屋已成危房,不能提供安全住所,要求解除协议,并愿意退回由其占有的部分赔偿金。本院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调解协议约定的关某的扶养义务无法履行,在对艾某的扶养(赡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的前提下,与关某相关的协议内容可以解除。
参考案例二:山西介休市法院(2021)晋078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依据扶养的条件和程度不同,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之扶养,即无条件的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之间必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扶养,正所谓“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本案中,原、被告虽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从该协议的内容以及被告冀某1履行该协议的实际情况来看,显然不足以使得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现原告孟某生活困难,其要求被告冀某1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赡养协议是我国广泛存在的一种协议,一般分为“轮流值养”、“父母分包”形式,在实务中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这是赡养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及老年人的意愿下,法院一般会确认赡养协议的效力,并且由上述案例可知,在时间背景下导致履行协议显失公平的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部分修改。
由此可见即使老年人意识不清难以做出判断的情况下,协议签订者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大都是认定为有效的。实践中对于“父母分包”形式的赡养协议需要特别注意,若是约定所赡养的父或母过世后对于在世的另一方母或父不再尽赡养义务的,该约定与赡养的义务属性相违背,违反法律赡养义务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