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金(1993年4月15日死亡)与廖某连(1998年9月25日死亡)为夫妻关系,长子陈某富(1994年死亡)、次子陈某发(1991年1月死亡)、长女:陈某英、女:廖某玉。台江区潭尾原承租人为林某金,因林某金过世,1993年5月向台江区房管局申请将租折姓名更换为廖某连。台江区房管局于1993年6月11日审核通过了更名申请。1995年1月1日,廖某连与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由廖某连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承租台江区潭尾房屋,租赁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因廖某连已死亡,廖某玉作为廖某连之女于2001年2月22日与福州市城乡建设总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福州市城乡建设总公司拆迁坐落台江区潭尾路房屋,属公产(所有权人:市房管局)的房屋,异地安置三叉街春岚里房屋一套,廖某玉向福州市城乡建设总公司缴纳了相关安置房购置费。2006年6月5日,仓山区三叉街南区春岚里新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廖某连。后廖某玉诉请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一人所有。
一审仓山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房使用权是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公租房属于政策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承租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经过审核同意后建立起与国家或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台江区潭尾公房原承租人为林某金,林某金过世后廖某连向台江区房管局申请承租人更换为廖某连,经台江区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与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可印证公房的承租人变更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审核同意,故廖某连过世后,台江区潭尾公房的承租人并非自然变更为廖某玉,而仓山区三叉街南区春岚里新村房屋系台江区潭尾公房经拆迁安置的房屋,现廖某玉径行诉请确认仓山区三叉街南区春岚里新村房屋归其所有,不予支持。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南区春岚里新村房屋系台江区潭尾房屋经拆迁安置的房屋,而台江区潭尾房屋属直管公房。公房承租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经过审核同意后才能承租房屋。本案中,从案涉公房承租人姓名由林某金变更为廖某连的过程可知,公房承租人的变更,需要经申请人申请,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廖某玉上诉主张其于廖某连的公房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即成为公房的实际承租人,其未能更名的原因系当时没有公租房更名的有关规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案涉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虽有廖某玉的签字,但被拆迁人处括注了“租折名:廖某连”,案涉安置房的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中的付款人姓名也系“廖某连”,且案涉安置房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廖某连名下。现廖某玉径行诉请确认案涉安置房产权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错误。
综上案例可知,公房承租人需符合一定条件且经过审批后才能承租房屋,而公房拆迁补偿权益属于公房拆迁后衍生权益,自然是以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为前提,因此本案中公房承租人去世,其子女虽签拆迁补偿协议并缴纳相关购房安置费,但并不直接为拆迁权益人无法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廖某玉依旧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部分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