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继承对于大多说人来说并不陌生,但自管公房是否也能继承呢?作为一名专业的福州房产及继承方向律师,笔者将结合福州中院判例来进行相关说明。
案情简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建筑面积306.9㎡)属福建师大所有。刘昌放的父亲刘开琛(已故)原系福建师大教职工,其生前向福建师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合格后,福建师大向其配租了案涉房屋。刘开琛去世后,案涉房屋由刘昌放使用至今,并由刘昌放支付租金。后福师大认为刘某放不具有该公房承租权要求刘某放返还该房屋,刘某放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福州仓山法院观点:案涉房屋属福建师大所有的自管公房,由刘昌放之父刘开琛生前承租。自管公房的承租权具有一定的保障属性,但保障对象应为房屋产权单位存在住房困难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且性质仍为租赁权,不能继承,刘开琛对案涉房屋的承租权自其死亡时起即消灭。刘昌放并非福建师大的干部职工,对福建师大的自管公房不享有承租权。福建师大作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福建师大请求刘昌放腾空并返还案涉房屋,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案涉房屋的租金标准,福建师大请求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按每月2.16元/㎡标准、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租金按每月12元/㎡标准,并按以上标准的三倍收取租金,无合同及法律法规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福建师大请求的房屋租金实质为房屋占有使用费,故一审法院酌定参照原标准每月85.8元计算。福建师大主张从2017年1月1日至腾空并返还房屋之日期间的租金,即占有使用费,予以支持。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本院认为,刘昌放主张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福建师大《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其作为住房困难职工一同申请的职工子女,同样是保障对象,与住房困难职工享有相同的租赁权利,不因住房困难职工去世而丧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省直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含离退休)”;福建师大《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公租房申请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刘昌放以《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保障对象及《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符合家庭成员无房并未曾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条件为由,主张保障对象既包括住房困难职工,也包括住房困难职工的配偶、子女,依据不足。刘昌放父亲刘开琛对案涉房屋的承租权自刘开琛死亡时即消灭,案涉房屋系福建师大的自有公租房,刘昌放并非福建师大的正式职工,不享有承租权,刘昌放在刘开琛去世后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其与福建师大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作为产权人的福建师大要求刘昌放返还案涉房屋,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令刘昌放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公房分为国家所有的房屋与集体所有的自管公房。在我国,集体所有的房屋租赁的情况不是很多,这类房屋租赁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是指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综上案例可知,自管公房虽然同样具有一定保障属性,但其所保障的对象特定,只针对与其存在一定用工关系的干部职工。而对于上述员工的配偶、子女则不能继承自管公房的承租或拆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