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付债务另一方将就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若是夫妻一方驾车造成他人伤亡,那么另一方是否应就该笔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一名专业的福州婚姻家事律师,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案情简介:
2011年梁某鹏驾驶小型轿车(乘客李某英、孙某霞等)与行人刘某宝、丁某胜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宝、丁某胜、乘客李某英死亡,乘客孙某霞重伤,驾驶人梁某鹏经救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梁某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宝、丁某胜等人无责任。
梁某鹏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都邦财险齐齐哈尔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于某磊与梁某鹏在事故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梁某鹏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事故发生当天,系梁某鹏休息日,孙某霞雇用梁某鹏驾车将孙某霞、李某英、邓家祥送回甘南县途中发生车祸。
后经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于谋磊赔偿丁某志、金某香、丁某楠120658.4元。于某磊认为本案以肇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磊系车辆共有人为由将于某磊列为本案被告,欠缺法律依据。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齐齐哈尔中院观点:
1、关于于某磊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肇事司机梁某鹏在与于某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自家轿车从事营利活动所得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磊对梁某鹏在营利活动中造成丁某胜意外死亡所应承担的侵权之债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某鹏在事故发生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于某磊对梁某鹏在该起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于某磊系本案适格主体。2、关于在该起事故中死者丁某胜是否有责任的问题。虽然交警部门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司机梁某鹏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不当驾驶行为系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丁某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对其自身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路旁设置的隔离防护带系为保障行人与行驶车辆的相互安全,其故意穿越隔离防护带的行为系造成本起事故严重后果的原因力之一,故丁某胜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由丁某胜一方自行承担20%的事故责任,由肇事司机梁某鹏一方承担80%的事故责任较为合理,于某磊对与梁某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作出(2014)齐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某磊赔偿丁某志、金某香、丁某楠各项损失合计97526.72元。
黑龙江省高院观点:
1、本案争议焦点为于某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部门认定梁某鹏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负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梁某鹏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梁某鹏、于某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鹏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于某磊在交警部门以及原审法院调查期间均自认肇事车辆是自己所有,故梁某鹏驾驶的车辆系与于某磊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某磊是肇事车辆的家庭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于某磊作为肇事人梁某鹏之妻属本案适格主体,原审法院判令于某磊对梁某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后果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2019)黑民再378号民事判决:维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案例及相关法条可知,一审、二审、再审三法院都认为由于发生事故车辆为于某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事故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一方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他人伤亡损害赔偿属于夫妻双方对外所负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本案中梁某鹏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营利行为,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驾驶行为于某磊正常情况下将从中获取利益,因此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