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可知,正常情况下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那么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公司能否直接减员停缴医社保呢?
案情简介:
耿某于2012年2月25日入职某餐饮公司,2012年5月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餐饮公司擅自于当月对耿某的社会保险进行了减员处理,耿某继续工作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因餐饮公司断缴其社会保险,耿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后耿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将餐饮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辩称,因耿某在2018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公司依照规定进行社保减员并自动转为劳务合同关系,故其不应向耿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观点:
餐饮公司为耿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开始时间为201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具备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耿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继续缴费至年满15年。因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双方后续用工及社会保险的转换问题进行过协商。故应当认定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单方断缴耿某的社会保险,系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并判决支持了耿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知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已达退休年龄的人仍然在他们的岗位上发光发热,且法律上也未明确规定不能雇用已达退休年龄者,因此结合上述案例可知对于此类已达退休年龄后仍然在岗员工应当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即为返聘,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社保年限未缴满的返聘退休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在耿某社会保险未交满的情况下,单方面停缴耿某的社会保险属于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