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一般实务中许多律师都会建议离婚当事人将未成年子女带在自己一方照顾以便形成稳定的成长生活状态。但该做法是否真的合适呢,作为一名专业的福州婚姻家事律师,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与被告韦某元系自由恋爱,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生育儿子石某1。从2016年11月19日起,石某1独自跟随原告石某及石某父母共同生活,并自2017年9月1日起在临泉县鲖城镇金太阳幼儿园就读。2018年6月14日,在原告母亲马彩荣送石某1到幼儿园上学途中,被告韦某元与他人强行将石某1从幼儿园门口带离,此后中断了与原告石某及石某父母的联系。现原告石某以诉中理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石某1抚养权归其所有。
安徽临泉县法院观点:
原告石某与被告韦某元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予以解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予以解决。本案原、被告都主张抚养儿子石某1,均系舐犊情深的表现,亦为人之常情。但为人父母,任何一方不应在就抚养权协商不成时,采取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做法,该类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或母一方的亲权,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未成年子女内心造成不可磨灭的伤痕。为争夺抚养权而抢夺、转移、藏匿并拒绝探视未成年子女的不正当行为与我们所提倡的道德伦理、社会价值观、法律导向背道而驰,不应予以支持和纵容,而应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的惩戒,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非婚生子石某1在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在与原告就子女抚养协商不成时,未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是采取不正当方式擅自将孩子带离,强行改变小孩的生活学习环境,并拒绝原告联系、探视,这种阻碍、割裂子女与其父正常联系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较为不利;另外在此之前的较长一段时间内,石某1一直持续、稳定地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且在临泉县鲖城镇金太阳幼儿园就读,并由原告及其父母接送。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家庭情况、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工作生活状态以及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等社会生活实际,并综合本案的特殊案情进行考量后,本院认为非婚生子石某1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综上案例,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可见,对于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并非将孩子带在身边,控制在手即可,应当出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根本目的,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和平协商,若是抢夺、隐匿孩子可能导致直接将抚养权送归对方所有,比起单纯的“宣示主权”真心的照顾显然更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