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民主主义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高涨,同时为了落实十九大关于保护人民的人身权的基本精神,《民法典》将人格权的保护独立成编并在保护已受侵害的权益同时增加了预防侵害发生方法,即人格权禁令。
一、人格权禁令的含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格权禁令是以预防为主的一种保护方式,对于某些人格权而言当其受到侵害后便难以再回到之前的状态,救济相当困难。例如之前的“艳照门”事件,发生后即使依法判令行为人对于受害者进行赔偿或赔礼道歉等,但对于受害者来说已经造成了并非物质经济可挽回的损害。因此法律在对人格权救济方面开始强调预防的功能,强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对于人格权最好的救济。
二、人格权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较于人格权禁令而言大多数人对于人身保护令可能更为熟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禁止他人向申请人实施暴力的行为,但人格权包含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身安全保护令仅是对于健康权的一种保护属于人格权保护的方式之一,人格权禁令的保护范围大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人格权禁令的申请
自《民法典》颁布至今就可查证案例而言笔者仍未查询到成功申请的案例,但结合分析失败案例可以更好的协助我们了解分析申请要求。
参考案例一:北京昌平区法院(2021)京0114民保令16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本案中,陶某1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包含本案禁令申请的内容,陶某2的行为依法可以在诉讼中进行评价。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使陶某1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陶某1的申请不符合发出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条件,本院对陶某1的申请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二:江苏南京鼓楼法院(2021)苏0106民初1106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已经涵盖了本案禁令申请的内容,两被申请人的行为依法可以在诉讼中进行评价,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条件,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两个案例可知,“有证据足以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申请人格权禁令的关键所在,实务中本身对于未发生行为所即将造成的损害举证便是存在较大的困难,同时对于人格权而言当事人同一般人对于即将造成的损害程度认定也存在较大偏差,同样一个行为有些人认为对自身造成了严重伤害,但在他人看来却不足挂齿,因此实务中我们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来认定是否将造成难以弥补是损害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