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1990年12月,魏某与吕某领证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家三口美满幸福,后来,吕某的生意越做越大,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2003年,魏某辞去工作,数十年来安心做一个贤内助,照顾儿子和吕某,吕某则每月给魏某5000元生活费以供家用。谁知,原本是为爱付出,却给了他人可乘之机。
在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某与严某相恋,并生有一女。该女儿患有先天疾病,大大小小的手术做了好几次,自然是吕某包揽所有费用。五年多下来,吕某陆续向严某转账了300多万元。其间,吕某还瞒着妻子魏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另外又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后来他还把这8套房产都赠予严某。后魏某发现此事,将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吕某却坚决反对婚内分割财产要求以离婚为前提之后一并清算。
法院观点:
吕某在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严某生育一女,且未经魏某同意,陆续给严某转账总计高达300多万,并另花数百万购买房产赠与严某,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现在虽然吕某与魏某还没有离婚 ,魏某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魏某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不是吕某隐匿、转移的财产,所以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比例在魏某与吕某之间分割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是以夫妻双方离婚为前提进行的。但若是处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言,相较于离婚诉讼婚内财产分割将跟快更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目的。一方面节省了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方进行更多额外的开销来消耗夫妻共同财产。正如开篇所述,根据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吕某婚内出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并背着妻子魏某购买多套房产后还将房屋私自赠与出轨对象,明显构成该条款中所述的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内财产分割的要件。对于该类案件,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笔者更建议但是注意,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在于原告一方因此应当注意证据保留,其次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建议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