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六一儿童节的临近,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话题又掀起了一波热潮,最高检也发布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其中指明了当发现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时负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内容的主体,增强了对于对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追责力度。
1、住宿经营者的强制报告义务
众所周知强奸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来说都将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而这种行为时常发生在酒店宾馆里,那么对于该类行为的发生住宿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见为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责任。
参考案例:
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烧烤店吃饭。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某带到宾馆。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10月15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案发当晚,本案6名当事人入住桂林某宾馆,其中包括3名未成年人。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逐人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共同进入宾馆后,始终被唐某某拉着手,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距离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涉案宾馆明知法律规定,发现问题仍置之不理。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李某某被多人毫无障碍地带入宾馆房间并遭到多人性侵害。2021年8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2、学校负责人的强制报告义务
校园,这是未成年人在家以外所处时间最长的地方,自然受到侵害威胁的时间更长,那么对于校园负责人有着什么样的义务呢?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专门要求学校依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和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被侵害的,不得有案不报,更不能私下组织学生家长和涉案人员“调解”。
参考案例:
张某,原系安徽合肥某小学数学教师。其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学生赵某某、刘某某、王某实施触摸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及亲嘴等猥亵行为。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关于张某猥亵学生的传言,遂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相关情况。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此后,在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2021年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后该县人民检察院将沈某、钟某两名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线索移送庐江县纪委监委处理。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沈某被免去中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钟某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医疗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
医院治疗是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之后最重要的保护环节,其不仅是帮助未成年人及时脱离危险的重要途径,也是发现犯罪、取证固证的重要手段。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医护人员负有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及时报告的义务。且民营、公立医疗机构均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均应严格落实强制报告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
孙某汝在明知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奸淫孙某某致其两次怀孕、流产。孙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报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孙某汝提起公诉。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汝有期徒刑十年。
孙某汝曾带孙某某在东港市某门诊部做人工流产手术。该门诊部妇科医师季某某在明知孙某某为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且未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该情况。另据查证,该门诊部不具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资格许可。
东港市卫生健康局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对涉事门诊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注销相关科室;对医师季某某给予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4、基层组织的强制报告义务
众所周知,居/村委会作为一线基层组织,具有熟悉基层、了解群众的工作优势,对强化犯罪预防、保护未成年人,实现侵害未成年人早发现、早干预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参考案例:
陈某乙系因被患精神疾病的母亲陈某甲强制喂饭导致呛饭后胃内容物反流致气管堵塞窒息死亡。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某甲提起公诉(陈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查,陈某甲住所地居民委员会通过计生统计和日常工作,知道陈某甲曾患有精神疾病,未婚生子,独自一人在家抚养孩子。居委会干部在家访中还发现陈某乙身上、脸上常有乌青,发育不良,陈某甲有强行给孩子喂饭、冬天只给穿一件背心等异常养育行为。但居委会对此未予重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
该区检察院向该居委会上级主管街道办事处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召开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对居委会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可知“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孩子是一个家庭、一个国家以及一个时代的未来,强制报告义务突破了局限于事发之后的挽回,结合事发前的预防对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