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我们生活中最长见到的现象,一些民间借贷甚至会涉及到非法集资问题,那么当同时涉及民间借贷的民事案件与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如何起诉?能否直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案情简介:
王某国向江西高院起诉称: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江西括苍公司共向林波及王某国借款人民币7200万元,江西括苍公司以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所借的6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7月,林波将其对江西括苍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某国。请求判决:江西括苍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200万元及利息;王某国对已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江西括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
一审江西省高院观点:
本案王某国与江西括苍公司之间本金7200万元民间借贷也被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纳入刑事调查范围,即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且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审查现有材料,本案王某国与江西括苍公司之间本金7200万元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已就本案发函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对将浙江括苍公司、江西括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并要求将江西括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材料移送该局,以便于侦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国对江西括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王某国认为:浙江括苍公司与江西括苍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虽然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但两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同,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地域上看,两个公司均属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浙江括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不等同于江西括苍公司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是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最高院观点:
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已经对江西括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王某国关于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综上法院观点可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出借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否则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实务中,借款人因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有罪,出借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或者虽涉及追赃但出借人未获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将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