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本该是双方爱情的结晶,即使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孩子的抚养权也是父母不可避免的话题。我们经常看到离婚夫妻双方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而绞尽脑汁甚至大打出手报警的案例,但凡事总有特例,离婚诉讼中,若父母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将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举行结婚仪式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长女刘某3、次女刘某4、长子刘某2,被告张某曾于2020年6月11日和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抚养3个孩子,否则不同意离婚,被告表示没有能力抚养3个孩子要求原告抚养3个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
河南宁陵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三个孩子,在婚姻的磨合期间、从个人向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问题,相互体谅、相互帮助,若因遇到几次问题、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是对婚姻及孩子的不负责任,虽然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原告在被告前两次诉讼中均不同意离婚,且原告诉状称也曾起诉被告但因考虑孩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双方夫妻感情尚有余地,且庭审中双方均不愿意抚养3个孩子,本院不忍孩子失去父母。
参考案例:吉林梨树法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原被告于201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乙,后双方发生争吵且原告动手殴打了被告,被告回到娘家生活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本院允许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均拒绝抚养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婚生女孩王某乙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在原告王某甲处生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对子女身心健康及生活有利的原则,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为宜,由被告张某每年给付抚养费4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案例可知,对于离婚诉讼中,若父母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判决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在未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关系确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结合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希望未成年能够有个完整的家庭将判决不予支持离婚。2、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将结合未成年人现有的生活环境以及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并指定一方抚养未成年人。因此在该类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双方感觉是否破裂的证明要求将变得更为严格,这也样的判决也更符合原本离婚诉讼的判决标准,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