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为女友购房出资,房屋后登记女友一人名下的,分手后怎么办?因为房屋仅是女友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女友一人名下,如若男方想要主张房产共有往往存在一定难度。但可以附条件赠与为由,在分手后要求女方返还购房出资款。
案情简介:王建国与刘美丽原是恋人关系,热恋期间,王建国经常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等方式表达对刘美丽的爱意。2019年12月,王建国与刘美丽分手。
2019年7月12日,刘美丽以个人名义与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93781元,并约定分期付款。王建国为刘美丽支付购房款定金50000元、首期房款230000元、装修押金4000元、物业维修基金3937.81元及部分分期付款。
王建国主张恋爱期间,为刘美丽购买钻戒一只(品名CONTENT裸石,价值12085元)、手镯一只(价值4500元)及支付购买手机款项8800应予以返还。刘美丽同意返还钻戒,不同意返还手镯及手机款。王建国主张为刘美丽支付上述房屋物业管理费1680元,并提供账单详情及缴费通知单予以证明,账单详情显示王建国于2020年2月20日支付物业管理费243元。刘美丽只认可王建国支付物业管理费243元,其余款项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本案刘美丽在与王建国恋爱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由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应认定为刘美丽个人财产。因王建国向刘美丽交付的大额购房款是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即赠予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故对王建国提出解除赠予,并要求刘美丽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情况,一审法院确认王建国支付定金50000元、首付房款230000元、装修押金4000元、物业维修基金3937.81元、分期还款49200元(扣减2019年12月8日支付损伤补偿款3000元)及物业管理费243元共计337380.81元属于购房款性质,应由刘美丽予以返还。对于王建国所赠予的钻石戒指,刘美丽同意返还,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王建国主张返还手镯、购买手机所支出的8800元等应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关于利息,因案涉款项系双方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发生,双方之间不存在款项返还时间和利息约定,故一审法院酌情对王建国主张利息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证据显示,涉案的房屋从出资、权属登记、管理等均不存在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的事实,因此,刘美丽主张购买涉案房屋是双方的共同投资,并非赠与,理据不足。刘美丽主张涉案房屋价值存在贬损,要求王建国承担损失,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刘美丽主张王建国给付的款项系赠与,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美丽上诉主张的款项系王建国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赠与,因此,刘美丽主张无需返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涉案房屋购买的时间、王建国付款购买涉案房屋的原因、房屋权属的登记情况等,认定涉案房屋归刘美丽所有,由刘美丽返还王建国支付的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共同的生活或是男方为了表达爱意,为女方出资购房等情况并不少见。如若双方是共同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双方名下等,则构成共同购房关系,分手后可按照双方出资比例或约定进行房产分割。但如若男方出资部分购房款,房产登记女方个人名下的,则双方未形成共同购房关系。在双方分手后,基于男方出资是为了之后共同生活所进行的附条件的赠与,现因双方分手的,男方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女方返还出资款项。而对于日常的共同生活支出或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如节日红包、礼物等则不能要求女方返还。
案例索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6500号(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