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也是经常遇到的案件,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要求分割房产时,双方对于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会向法院申请价值评估,有些观点认为应当以离婚时间作为价值时点而有些则认为应当以评估时间为价值时点,那么究竟应该用哪个呢?
参考案例一:(2021)京02民终15496号、(2022)京民申1497号
北京第二中院观点:房屋价值一般应以纠纷最终解决时为准,周某要求以涉案房屋2008年时的市场价值进行折价款补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观点: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周某占有涉案房屋60%的份额,朱某占有涉案房屋40%的份额,涉案房屋归周某所有,由周某给予朱某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并无不当。房屋价值一般应以纠纷最终解决时为准,周某要求以涉案房屋2008年时的市场价值进行折价款补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二:深圳罗湖区法院(2020)粤0303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涉案房产系被告婚前购买,属于被告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关于涉案房产的评估时点及价值,因涉案房产在双方离婚时未予以分割,因此,涉案房产的评估价值时点应以请求分割时的时点为准,而并非起诉离婚时的时点。关于涉案房产的价值,是经原、被告申请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因此,应以评估价格确认的房屋市值为依据。
参考案例三:北京第一中院(2022)京01民终2号民事判决
对此法院认为,未分割涉案房屋并非高某或于某单方原因造成,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双方在离婚案件未对房屋价值协商一致,且均不主动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法院据此未处理分割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涉案房屋产权仍处于未确定状态,高某现要求以双方离婚判决生效时间点确认房屋增值,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参考于某申请对房屋现值的鉴定,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现值为612.51万元。
参考案例四: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93号民事判决
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认2013年4月9日时该房产的价值为77.333万元。金某对该评估价格不予确认,并主张评估时间的节点应为离婚之时。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在离婚之时未对该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因此从双方结婚之日起至2013年4月9日止该房产一直处于双方按份共有的状态,因此以2013年4月9日作为评估时间的节点并无不当,亦相对比较公平,故法院对金某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案例可知,大部分法院都认为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房产的价值评估点应当为评估时间为准。房屋离婚时并未实际分割,仍未双方按份共有状态,由双方共同承担房价上涨的收益及房价下跌的风险,故以双方实际分割房屋时的市场价值为基准计算折价款也更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