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一般在离婚纠纷发生后才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原则对其监护权进行划分确认,结合未成年人年龄问题,笔者也时常遇到为了争取监护权、抚养权而恶意拖延离婚的情况,保定中院该案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健康成长作出了一个新的开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女儿在还有8个月大的时候被父亲强行抱走,张菁再次见到女儿还是在10个月后。张菁发现女儿的变化很大。长高了,也会说话了,只是与自己,有些陌生。这个年龄的孩子应该是无忧无虑的,可一岁多的女儿甚至学会了看人脸色,张菁很自责。她把这归咎于“安全感”的缺失。
张菁在一年前就为了获得女儿的抚养权而努力,那时,这段婚姻已经出现裂痕,夫妻二人已经分居3个月了。根据张菁的说法,分居期间女儿一直是跟随她生活,其间孩子的爸爸只来见过女儿两次。
今年1月,张菁收到一审判决书,因对方不同意,法院未准离婚。也就是说,张菁想要通过离婚诉讼,获得抚养权,进而与女儿团聚的想法,破灭了。张菁觉得,这是对方拖延时间的一种手段。“等拖到孩子两岁以后,法院就可能会以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来判抚养权,到时候我几乎没什么胜算。”
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失败之前,张菁就已经被迫与女儿分离了,想着年幼的女儿,再看看离婚诉讼失败的结果,张菁无比心焦,为了尽快见到女儿,张菁决定起诉男方侵犯她对女儿的监护权。2022年3月,监护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张菁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她没有证据证实孩子爸爸没有抚养保护好孩子。张菁不服,4月2日,提起上诉。5月,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二审开庭。二审开庭时,张菁做足了准备,重新提供了证据。
今年7月15日,张菁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二审判决书。判决对方在指定期限内将孩子送交张菁,暂由张菁直接抚养。张菁胜诉了。
二审法院观点:
这个案件中,二审宣判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对“抢孩子”行为给予否定,还直接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人的抚养权,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该院认为,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角度,男方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母女不得相见。男方的上述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该院认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男方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对于女方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并隐瞒住所,致使女方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女方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人保护法》已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但缺乏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措施。且在实务中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考虑孩子长期跟谁生活在一起,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据此作出判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判决上反而能够得到支持,这是矛盾的。”保定中院的判决结果不仅仅是对于一个案件的纠纷处理,更是对于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以及对于男女双方为人父母权利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