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的物权是以不动产登记处的登记份额设立,但同时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婚后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均分,那么若是婚后房产按份登记,离婚分割时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处的份额分割还是均分?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程某与汪某登记结婚。一年后,夫妻俩在北京某区购置了一套93平方米的商品房。2012年3月,程某支付了首付款39万元,其余88万元贷款于2014年3月还清。程某说,原本汪某的收入就低,后来很多年一直都没有工作。因此,购房首付与之后偿还房贷的钱主要来源于自己的工资收入、向父母借款及自己的婚前收入,汪某出资只有不到4万元。正因如此,2014年3月,新房收房时,两人在开发商处签订声明:该房产为夫妻按份共有,其中程某占99%,汪某占1%。2019年6月17日,这套房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登记。办手续那天,程某因身体不适没有到场,而是委托汪某代自己签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主页“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按份共有”;附记页中显示“汪某占有份额1%,程某占有份额99%。”此外,两人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声明》,约定汪某占1%,程某占99%,《声明》签字处也是由汪某代程某签的字。让程某没想到的是,2019年12月,汪某突然提出离婚。程某虽对这份感情和这个家很不舍,但汪某不肯回头的态度,让她最终同意离婚。2020年1月,在将离婚事宜提上议程的那些日子里,夫妻二人的微信沟通中还时常流露对彼此的关心。直到提起财产分割时,两人的争议摆到了桌面上。“他最初说自己什么也不要,最后又提出要平分这套房子。”程某说。可是,当初房产登记时是按份共有的,两人因此谈不拢。无奈之下,程某将家事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3月分居。婚后双方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汪某共有份额为1%,程某共有份额为99%。关于不动产按份共有的情况,原告称,“根据房屋的出资情况,他当时是认可我出资多的”。被告称,“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我并不清楚1%和99%是什么意思”;关于买房时具体的出资情况,被告称,“我大概出资三四万元,房屋从购买到提前还贷确实是她出的多。”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程某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房屋价值总额为3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但关于涉案房屋的分配,法院却认为,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然该房产为双方婚后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就该房屋亦无其他约定情形。原告请求就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即按99%的比例给原告、原告再按1%的比例给付被告折价款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信。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屋归原告程某所有,由程某向被告汪某支付相应房屋补偿款150万元。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在审查该案时明确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法院认为,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当时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程某、汪某所签《声明》系为办理产权证书出具,且汪某表示不清楚该《声明》的内容及意义。在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程某虽然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但结合录音时所处情境,汪某对于房屋份额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状态下作出,亦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无法据此认定程某主张的对房屋的份额约定。
经过综合考量,二审法院认定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汪某就涉案房屋权属作出过明确约定,遂于2021年1月25日驳回了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1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程某再审申请。无奈之下,程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再审观点:
法院再审查明,汪某、程某在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时,双方出具《声明》,该《声明》约定双方对涉案房屋按份共有:程某占99%、汪某占1%;登记机关的询问记录记载“申请人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回答为‘是’”,汪某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汪某、程某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为按份额比例为汪某1%,程某99%。汪某签署《声明》(并代程某签署)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该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对汪某、程某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程某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于房屋分割处理有误,再审予以改正。
2021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有关此案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判决涉案房屋归程某所有,程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汪某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综上法院观点可以看出,该案件的核心要点在于汪某签订《声明》的性质认定,是否属于你对于财产进行按份共有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在实务中,夫妻双方在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可能仅登记在一人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仅属于登记的一方,而是仍属于夫妻双方所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我国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并无其他要求。因此只要协议符合“书面”的形式,内容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因此在房产按份登记的情况下,若是双方存在自愿签署的书面协议则将按照不动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