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何妹皋所有法定继承人:
何妹皋(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3411110027)于2016年4月29日立下公证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42 号乌山西路福三村安置房(福尚名居)4#楼 1104单元房屋和 1#楼 2804单元房屋,均系何妹皋与其丈夫吴茂坤的共有财产。吴茂坤已于一九九九年死亡。为避免今后因财产归属发生争议,何妹皋特立遗嘱待其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享有的全部份额(包括其应继承丈夫吴茂坤的部分)全部遗赠给孙子吴家铭(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606132433)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何妹皋已于2022年12月28日过世。
吴家铭现已知道前述受遗赠内容且愿意接受何妹皋遗赠的上述财产并于2023年2月16日委托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见证明确接受何妹皋遗赠之财产。
现受吴家铭先生委托再次声明告知!
告知人: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
2023年2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