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机动车驾驶应该持证上岗,那么若是在学车的过程中学院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刘某是六安市某驾校一名教练。8月15日下午,刘某看到该市皋城路路况良好,在没有注明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学习路段情况下,临时决定让学员们在该路段练习普通货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而这批学员都是练习科目三不久的驾校学员。练车过程中,学员王某驾车操作不当,刘某没能及时制止,在车辆行驶至皋城东路与新阳大道交叉口处,与孔某同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受损,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刘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拨打了急救、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后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在金安区法院所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3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带领驾校学员学习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但是,教练员教授学员驾驶技术,是履行职务行为,学员在学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教练员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因此,本案例中驾校应对此次交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在学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教练人员在教授驾驶技术的时候,应当尽到应有的义务。由于学习驾驶的人员并不具备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即使实际的驾驶操作是由学习驾驶的人完成的,其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都练员来承担。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即在新的驾驶培训机制条件下,由教练人员承担学员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