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与黄某1995年3月20日结婚,2015年6月1日协议离婚。2010年12月13日李某付款购买案涉房产。
2013年6月3日,经法院判决认定:黄某对A公司拖欠B公司从2009年6月起至2013年4月18日的货款13880429.91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提出2010年12月10日,其和黄某之间有一份协议,约定:已购两套房产归黄某所有,黄某归还李某300万元用于李某以个人名义购房,所购房产归李某所有。所以依据该协议案涉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协议的方式将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约定财产为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本案例中,案外人依据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提出排除异议请求,因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婚内财产约定,所以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参考案例:2021年1月,方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以林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900万元为林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生效后,林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方某遂于2021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林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后方某得知,林某与李某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林某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并于离婚登记第二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后经方某向法院起诉撤销林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林某将某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