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制度,该房产系A的个人财产,B、C、D三人各继承1/3。
内地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例如:A、B是夫妻,有两个子女C、D,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A名下,后A去世,该房产应当如何继承?
根据夫妻财产共有制制度,该房产系A、B二人共同财产,A、B各享有该房产的1/2,A去世后, B、C、D就属于A的部分各继承1/3。
内地: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香港:
(1)如果被继承人只有配偶,则遗产由配偶全额继承;
(2)如果被继承人无配偶但有子女,无论是否有其他继承人,遗产由子女全额继承,平均分配;
(3)如果被继承人既有配偶也有子女,无论是否有其他继承人,配偶在取得固定继承数额(50万元)的同时还能获得被继承人家庭内的全部个人物品。超过50万元的遗产配偶和子女两方平均分配;
(4)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也有父母,但无子女,无论是否有兄弟姐妹,配偶在取得固定继承数额(100万元)的同时还能获得被继承人家庭内的全部个人物品。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由配偶和父母两方平均分配;
(5)如果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但有父母,无论其是否有兄弟姐妹,遗产由父母全额继承、平均分配;
(6)如果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但有兄弟姐妹,则遗产由兄弟姐妹全额继承,平均分配;
(7)如果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但有其他法定亲属,遗产继承顺序为:
a.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被继承人父或母的兄弟姐妹;
d.被继承人父或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
(8)如果被继承人无上述任何亲属,遗产由政府全额继承。
香港实行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时要有确定的遗产管理人。在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前,内地公民需前往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嘱认证,获得有关遗产的授予书。取得授予书后方可进行遗产管理。
此时,遗传管理人应当收集被继承人的所有资产,以该资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有的债务、承担被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责任,再按照法律规定及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并将上述所有处理情况做一份完整的账目清单。
二、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
香港居民的遗嘱一般需要香港高等法院办理“遗嘱检定”来确认遗嘱效力,在内地办理遗嘱继承遗产公证,继承人需携带经检定后的遗嘱在中国委托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说明书》,该说明书需要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的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审核、盖章并转递到内地使用。被继承人内地的遗产按照遗嘱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