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是中国父母的传统观念,为此在房价高涨的当下,很多年轻人无法凭借自己的能力购房,中国父母一般都会慷慨解囊,拿出自己的毕生积蓄甚至向亲朋好友举债来为子女支付房款。那么父母的出资的性质该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呢?福州家事律师郑淑琼谨以此案来探讨一下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
案件事实:
杨母是一名单身母亲,此前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子。小杨是杨母的独子,在外求学之前一直与杨母生活在这套房子里。
2017年,留学回国的小杨参加工作。想到儿子小杨已到适婚年龄,杨母决定,卖掉名下的小房子,用卖房的钱置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将来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
2018年5月,杨母名下的房子成功卖出,卖得370万元。之后,杨母分多笔将卖房的370万元打给小杨,用来购买通州区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当年9月,小杨取得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写明房子为小杨单独所有。
2019年6月,小杨结婚,婚后没多久,小杨的妻子就与杨母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矛盾日益激化小杨和妻子搬出了该房屋,2019年10月,因妻子再次与杨母发生争吵,小杨一怒之下,将杨母的微信拉黑。此后两年多,双方未有往来,小杨甚至多次表明希望母亲搬出该房。
2022年,眼瞅着女儿快三岁了,为了解决女儿上学的问题,小杨向外祖母发微信,微信中提出三个解决方案,其中第三个方案明确写明:“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小杨还在微信里说:“如果三种方式我妈都不能同意,一个月后我将上法院起诉我妈,要是真的闹上法庭,我们母子情分就再也没有回头路了,我不会让上一代人的矛盾再延续下去,最后我也妻离子散。”杨母得知担心儿子以排除妨害起诉自己,便向东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归还370万购房款。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母转给儿子小杨用以购房的370万元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杨母依据转账凭证及小杨向其外祖母发送的微信记录内容,主张370万元款项系借贷性质,而小杨辩称该笔款项为赠与性质,小杨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中,小杨并无证据证明杨母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思表示,仅是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于给其购买婚房的事实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对此,法院认为,小杨在与其外祖母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小杨同意将案涉370万元款项归还杨母,故小杨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虽然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
本案中,杨母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小杨因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长久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家和万事兴,在绝大多数中国家庭中,房产属于主要资产,父母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不惜倾尽积蓄为其购房。但当出现纠纷时,该购房款的性质便存在争议,通常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基于亲缘关系和传统家族文化,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其目的是为了子女更好的生活,如若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的意思表示,通常认定为赠与。第二种是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为其购房不属于法定义务,如果不存在事先约定,不能直接推定为赠与,而需要子女对双方存在赠与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类纠纷,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法院审理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此类纠纷涉及亲缘等情感因素,往往出现争议双方无明确证据来证明款项性质,为了规避相应争议和风险,建议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若实在迫于人情世故不便签订协议时,也可留下相应事实痕迹。例如:属于借贷的,父母一方转账时可以备注为借款,或者转账后委婉的发条微信告知钱款已转,经济宽裕时及时归还这养老钱等。属于赠与的,子女一方收到款项时,可以发微信表示感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