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约定自由,前提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实践中,夫妻利用“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的实例并不少见,如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归一方所有,不分或者明显少分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的一方,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福州离婚律师郑淑琼谨以此案探讨下离婚协议中故意少分婚内财产,能否逃避债务这一问题。
案件情况:
陈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2020年7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归女方林某抚养,婚后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另一套房屋所有权归男方陈某所有,公司的股份归林某所有。而归陈某所有的房屋已于2019年5月29日被陈某向案外人抵押,用以担保200万元借款,且正处在拍卖状态。
陈某曾于2020年5月向黄某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黄某向陈某出借90万元。因陈某一直未还钱,黄某于2021年4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经查发现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陈某未清偿到期债务,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
法院观点:
本案中,在丈夫对外负债之后,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分割明显倾向女方。虽然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林某抚养,但同时也约定,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男女双方需共同承担女儿上大学的学费直至毕业为止,故陈某并未因较少分得婚后房产而减少承担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支出的义务。此外,其女儿在二人离婚时仅差2个月就年满18周岁,陈某应负担的法定抚养费用并不多,故在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林某并不具有应该多分的合理事由。
在此情况下,男方陈某少分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二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任何协议必须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不得损害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也不例外。本案中,未举债一方获得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却不承担任何对外债务,明显造成举债一方无法偿还债务的后果,导致债权人损失巨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当债权人遇到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时,应及时向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部分,以实现阻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