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观看直播视频亦是成为了人民茶余饭后的消遣,行业内的主播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呈现。除了直播带货外,不乏有许多靠打赏收礼物的形式来谋生的人,更是有用户沉溺于此高额刷礼物。那么对于给作为网络主播的恋人打赏,这些金额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呢?
案件情况:
吕男和赵女自2021年1月至5月系恋爱关系,期间存在频繁的相互转账往来。后双方分手,吕男要求赵女归还借款,形成诉讼。
吕男诉称赵女是一名视频平台职业主播,日常便以打赏收礼物为主要生活来源,吕男与赵女通过此渠道认识,吕男为此挪用家中款项向赵女打赏近40多万元。由于吕男打赏金额较高,赵女随即以谈男女朋友名义与吕男接触。在二人交往期间,赵女相继以各种理由让其汇款共计9230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其中2021年3月26日和3月28日二天便汇入了7万元,2021年5月7日,赵女又主动前往吕男父母家中,亲口承诺再借12000元用于其支出,并保证为最后一笔,该四笔就高达82000元,是赵女以付房租、还信用卡等各种理由所借的款项,虽然赵女偿还了一部分款项,但仍有92300元未予支付。
赵女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款项往来系情侣之间的相互经济支持,为赠与行为,且双方从未签订过借款协议,也没有就借款达成过合意。
法院观点:
上诉人吕男以转款记录主张案涉借款且借款事实发生在吕男与赵女恋爱期间,被上诉人赵女抗辩并非借款而是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和相互经济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吕男应当提交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但吕男既未提交借条也未提交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等相关借贷证据,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关于吕男主张赵女到其父母家中借款,借款金额高达82000元却未让赵女出具借条,双方也未对利息进行约定的原因,吕男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关于吕男上诉主张的54290元,双方认可赵女从事平台直播工作,双方来往款项中存在吕男向平台充值、购买礼物等款项,吕男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原告认可的54290元,该款项的用途和目的是通过原告的账户向快手充值14839元,同时购买礼物38150元,购买后该商户直接将礼物转至被告处,礼物和充值一方面增加被告的直播业绩以便获得奖励,另一方面礼物和充值平台又返还给被告”,据此,吕男自愿通过平台打赏给赵女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案涉借贷并无关联,吕男并无证据证明该打赏金额是在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赵女转给吕男的还款。
民间借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金融流通的行为。需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人必须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网络直播打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其性质看来“打赏”行为往往发生在主播表演时,用户通过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这是主播正当获取报酬的方式之一,此种合同的性质是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性质。故用户打赏主播是属于典型服务合同的要件。因为网络平台同时也在为用户和主播互动过程中提供一定的网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