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叶某与骆某为夫妻,二人共同生育儿子叶某甲、叶某乙以及女儿叶某丙。叶某和骆某在村集体分配的两处宅基地上分别建造房屋。2001年3月24日,叶某与叶某甲、叶某乙签订《分房屋书》,约定涉案宅基地房屋分给叶某甲。 叶某另一处宅基地房屋分给叶某乙,现登记在叶某乙名下。叶某甲和叶某乙各住各人所分房屋并负责父或母的生养死葬。后叶某甲与叶某乙均不尽赡养义务。叶某身故后,叶某甲申办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手续,骆某、叶某乙、叶某丙拒绝协助。 骆某、叶某丙要求叶某甲向骆某承担赡养义务才同意房屋归其所有。叶某甲遂向法院起诉,以农村家庭由男性决策确定财产归属为由,要求确认涉案宅基地房屋归其所有。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分房屋书》虽由叶某、叶某甲、叶某乙签名确认给叶某甲,但鉴于其他权利人骆某、叶某丙以及叶某乙对该协议均存在异议,故叶某甲只有在该分家协议的效力得到确认的前提下,方可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主张确权。骆某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对涉案房产如何处置享有权利。 即便骆某当时对于签订《分房屋书》并无异议,但因叶某甲、叶某乙不尽赡养义务,在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的前提下,为保证骆某老有所养、老有所居,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应驳回叶某甲关于房屋确权的诉讼请求。故二审驳回叶某甲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分家析产而免除。在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依附在共有财产上的养老权益应受保 护。本案判决对“重资财、薄父母”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兼顾情理与法理,彰显司法裁判的温度,蕴含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价值导向,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强化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人的责任意识,对巩固和提升家庭养老功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形成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