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占重大比例,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较熟悉,基于信赖关系不会专门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是简单的出具一张借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借贷双方的关系,但一旦发生矛盾,这将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借款人很大可能否认该笔金额系借款所得,而对于出借人而言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那么在这种只有“借条”的情况下, 是否一定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呢?
案件情况:
肖某系建筑工程包工头,承揽了某小区居民楼工程项目,随后其将该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林某,林某又将分包部分工程给丁某。数月后,林某音信全无,不知去向,经肖某与丁某协商约定,继续由丁某进行分包部分工程施工,肖某根据工程情况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后丁某的妻子王某分别在肖某处支款20000元、30000元,同时在肖某写的借条上签字捺印。2022年12月某日,肖某以手中持有的两张借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某与其妻子偿还借款。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根据查明的工程分包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法律关系,双方约定工程款据实支付,且在分包工程量查证中,原告无法证实存在超付工程款行为。另查明,“借条”均系原告自行书写,并存在多处修改,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支取涉案50000元并出具债权凭证的行为,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对此可知,出借人仅凭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债券凭证的种类及性质判断其是否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可见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仅仅以单一的借条很难解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双方对各自主张均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故无论是基于何种亲密关系,存在借款事实时,最好是能够签订明确的书面民间借贷合同,并保存好相应的转账凭证,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