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农村习俗,虽然法律对此未有明确认可,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许多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农村彩礼给付以结婚为前提,而所谓缔结婚姻关系是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对于已经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又会如何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呢
案件情况:
被告孙某系被告吕某的母亲。原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吕某,双方于2018年12月23日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通过介绍人冯某向被告孙某交付彩礼280000元,被告方通过冯某向原告方回礼8000元。双方订婚前被告吕某对原告态度尚可,订婚后其态度愈发冷淡,原告作出诸多努力,被告吕某态度也未有改观,双方沟通交流甚少,无法进一步增进了解。
2019年下半年,原告曾提出结婚要求,被告吕某未同意。2019年12月初,原告再次提出结婚要求,但被告对结婚登记及举办结婚仪式提出诸多要求,原告因家庭经济原因无法满足,且在此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吕某对原告并无真情实感,其承认订婚、结婚是为了完成任务,双方对家庭、婚姻的观念差距较大。现原告与被告吕某因性格、理念差异,未能建立进一步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双方的婚姻事实上无法达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均遭拒绝,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若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原告与被告吕某以结婚为目的建立恋爱关系,并按农村习俗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吕某彩礼,并由被告孙某接收,故两被告应共同返还原告相应款项。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吕某已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至今已逾两年,双方存在共同出游等情形,本院酌情确定两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200000元。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便属于婚约财产纠纷的一种,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实务中法官不会仅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直接认定彩礼应予返还,而是结合案情,考虑彩礼款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子女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责任分配,从而来认定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我国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并不禁止彩礼给付的行为。彩礼实际是民间婚姻习俗,从法律性质来看是一种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基于给付彩礼现象的普遍性以及各地风俗的复杂性,结婚前因彩礼产生的纠纷已成常态,对此建议双方在具有结婚打算之时,应对彩礼支付与返还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认知,同时也应以谨慎、认真的态度来对待婚姻,而不是拘泥于“彩礼”。